法学博士写信给天津市长戴相龙要求撤销进津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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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02:30 新京报 | |||||||||||
对话人物 李刚,生于1969年,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2004年获得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毕业论文题为《公益诉讼研究》。
8月3日,备受关注的“进津费”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研究了三年公益诉讼的法学博士李刚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李刚称希望在实践中推动公益诉讼的立法。 对话动机 李刚自称从事公益诉讼研究三年多,一直没有实践机会,“进津费”是很好的公益诉讼题材。 旁白 8月4日,“进津费”案开庭次日,李刚给天津市市长戴相龙发了一封电子邮件。他在信中写道:虽然您和您的团队错过了及时改正或撤销“津政发(2003)53号文件”的机会,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新京报:你估计戴市长看到你的信了吗? 李刚(以下简称李):我无法判断市长本人能否看到,但我相信有关部门已收到电子邮件。 新京报:你期待他看到这封信吗? 李:当然,我按照市长信箱的要求署了名、留了电话,当然希望他能看到并给予回复。从我最初看到“进津费”的报道,至今已有一个多月,一直没有听到天津市政府的正式表态,我觉得这是非常遗憾的。 新京报:你设想的理想状态是不是与戴市长当面对话? 李:我没有想过,我想市长也很忙吧。(笑) 新京报:案子已开庭审理,为何还给市长写信? 李:这不仅是诉讼问题,它涉及的部分问题是诉讼解决不了的。本案涉及“进津费”所依据的红头文件,对这种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即使审查后认为它不合法,也不能撤销它。这是诉讼无能为力的地方。 新京报:那么应该由谁负责? 李:一个途径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审查程序,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违法文件;另一个是谁制定谁修改谁撤销,行政部门自我纠错。从这个角度,我觉得这个案子如果仅从司法入手还有欠缺,要想彻底解决问题,行政机关应该采取行动,因此我想到要给戴市长写信。 新京报:你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 李:我不是好事之徒,我起诉的动机之一是因为政府行政部门知错不改,新华社记者对“进津费”进行回访时,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态度非常强硬,说收费合法,要继续执行。我觉得一个政府机关在出现问题后,不是采取闻过则喜、知错就改的态度,而采取要把错误进行到底的行为模式,任何一个公民有理由对它提出质疑。 另一个机动是我从事公益诉讼研究三年多,一直没有实践机会,这是很好的题材。 新京报:打这官司感觉到有压力吗? 李:我没有任何顾虑,我相信政府是理智的。 新京报:提起诉讼后,天津方面有没有和你沟通过? 李:没有。 新京报:你有没有期待过官司进行当中会发生些变化? 李:曾闪过这样的念头———天津方面可能主动撤销“进津费”。 旁白 8月3日庭审,辩论焦点集中在收费的依据是否合法。李刚认为,被告的庭审表现反映出其重视不够,且法律意识淡保 新京报:被告在答辩状中使用了这样的措词:“原告状告我局的做法不妥”、“不恰当地评价天津市政府53号文件”,这说明什么? 李:我觉得他们对法律存在误解,法院有权力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当庭审辩论到“53号文件”的法律性质时,我指出它仅仅是“红头文件”。对方说它就是规章,只要是市政府发布的,就是规章。这反映出他们确实是法律意识淡保 新京报:除此之外还说明什么呢? 李:我做过公务员,我知道,行政管理上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这种服从往往导致盲从。 我在信中还谈到一个政府职能机关的失职问题,“进津费”所依据的文件与上位法矛盾,政府法制办应负有责任。 新京报:你的话让我想到最近讨论热烈的强制婚检话题。 李:强制婚检是否违法,涉及行政法规是否违反上位法、利益衡量等问题。 “进津费”的问题也是如此,除了它以下位规范违反上位规范的问题,还涉及到制定过程是否公正的问题。 征收通行费至少涉及到收费人和道路使用人两方面的利益,两者是冲突的,应当通过听证会听听道路使用人的意见。 政府本应超脱于道路收费权利人也就是收费主体的利益,但是它很难做到,尤其是政府贷款的市政道路。政府机构既是管理者、修建者、又是收费人,政事分开的原则并没有落实到位。 诉讼后我听到一个反映,“进津费”还存在一个更深层次问题,现在收费的道路并不是政府贷款修的,但是政府成立了专门的事业法人机构受政府的委托负责收费,如果这样,违法更严重了。 新京报:庭审已经结束,你就此还会深入下去吗? 李:那当然。现在有个问题我还纳闷,被告举证说,进津费收费办公室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但它给我的票据是经营性票据,不是财政厅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这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矛盾。而且到庭审快要结束时,被告突然说,“进津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相关专题:新京报-核心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