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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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6:3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广东兴宁8月9日电(记者林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9日晚在大兴煤矿“8·7”特大煤矿透水事故新闻发布会上说,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在两个月前对该矿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责任。 有记者问,在广东省监察局的网站上,查到了2005年6月7日,大兴煤矿刚刚被颁发了今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何颁发不到两个月内,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故?
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说,这个问题我们也注意到了,正在调查。2005年6月7日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不对的,不严肃的,太草率了。发生这样的安全隐患,一定追查!事故频发,暴露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制还是很不落实,安全生产的力度“很没力”!领导不力,还是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现象,这是一个非常沉痛的教训。一定要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 李毅中说,这个许可证是如何发放的,我们要追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从现在的情况看,该煤矿存在着明显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该矿不仅是非法生产,而且管理混乱,不应该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相关专题:广东兴宁私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