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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思考:谁当知恩谁当涌泉相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6:51 观察与思考

  -新疆乌鲁木齐 孙 伟

  社会当“知恩”,社会当“涌泉相报”,整个社会应该担当起见义勇为的“成本”!

  8月5日新疆《都市消费晨报》报道,勇救落水儿童的民警艾克木·阿西木躺在亲戚
家休养时,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副主任、自治区蓝盾基金会秘书长迪木拉提将“奖励基金证书”和2000元慰问金送到了他的手中,英雄潸然泪下,他最大的愿望竟然是想见上不知去向的被救男童一面。

  类似事件似乎频频见诸报端。《辽沈晚报》7月17日报道,打工青年韩磊已经牺牲18天了。17岁的他在沈阳为救一名落水者献出了宝贵生命,而事发后被救者迟迟没有露面,导致为韩磊申报烈士一事颇费周折。韩磊的父亲说:我们不会向被救者索要赔偿,只是希望他能出来为韩磊作个证,证明韩磊是因为见义勇为而死的。为此,《辽沈晚报》决定出资1万元征集被救人线索。英雄的壮举和获救者的悄然消失形成了鲜明对比和强烈反差。

  中国自古就有“滴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的传统,何况是救命之恩。可为何总有获救者不愿意“见光”呢?原因很简单,他们怕负担经济补偿,显然道德的约束作用是有限的。

  笔者认为,理论上,生活在社会当中的每一个人都有遇到“危险”的可能性。任何人在遇到危险时都有欲获得他人救助的强烈诉求。而同时,任何人都有面临他人遇险的可能性,都有“充当”英雄、承担风险的可能性。而且,英雄不仅仅有恩于遇险者,更有恩于整个社会。那么,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对这样的意外事件有所补偿,对英雄有所补偿,而不仅仅是限于口头声援和精神支持。

  对于无过错的遇险者来说,从道义上讲,他们有报答英雄的义务,但从本质上说他们其实也是“意外”的受害者,也是需要补偿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遇险者再作为承担对英雄补偿的主体显然是不合适的。对于有过错的遇险者,比如有行为能力的明知不会游泳还要下水的人,他应该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一定代价。

  目前,我们只靠“见义勇为基金会”、“蓝盾基金会”等这样的组织以及小群体为英雄捐款,力量和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据了解,一些银行和大商场里的见义勇为捐款箱常常是分币都填不满底儿,“见义勇为基金”当初启动时都很艰难。因此,靠社会成员道德捐款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公平的。社会补偿不力是造成“获救者”频频消失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为什么冷漠的总是大多数人,英雄总是“千呼万唤”都出不来的重要原因。

  社会是由每个社会成员组成的有机整体,见义勇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道义。因此,社会当“知恩”,社会当“涌泉相报”,整个社会应该担当起见义勇为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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