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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网络十大不文明行为,如何不文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1:38 南方都市报

  媒体思想之林扶叠专栏

  今年9月20日是第三个“公民道德日”,有关部门本着良好的意愿和目的,相继评选出了“日常生活中的十大不文明行为”和“网络十大不文明行为”。由10万多网民投票选出的“网络十大不文明行为”,以票数高低排列如下: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制作、传播网络病毒,传播垃圾邮件,聊天室谩骂,网络欺诈,网络色情聊天,传播他人隐私,盗用他人
网络账号,强制广告,下载、炒作低俗内容等。

  乍一看,这十种行为的确都是在网络上发生过的,带有鲜明的网络特点。然而,如果要将它们纳入“不文明”的范畴,大张旗鼓地声讨和抨击,则需要先审“名实”再定罪。

  “网络十大”中,“制作、传播网络

病毒”、“网络欺诈”、“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网络色情聊天”、“传播他人隐私”这五种行为,视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强弱,恐怕要涉及到违法或者犯罪的问题,不是一个含糊的“不文明”能够涵盖的。因“制作、传播网络病毒”获刑的案例,在国内外屡见不鲜,因其他四种行为而被告上法庭的案例也屡见诸报端。这五种行为,固然发生在网络上,带有网络特点,但并不因网络是虚拟世界,而能够在现实生活中获得法律的“免责”。它和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制作、传播病毒”、“欺诈”等行为一样,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违反了国家的现行法律,对社会及他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所谓“不文明行为”,既然在“公民道德日”里宣传和抨击,而非在“普法教育日”里张榜公布,就意味着“不文明”和违法犯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有着天然的界限。首先,“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而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则没有被现行法律所禁止,只是不为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所允许。其次,“制作、传播病毒”伤害的是他人的电脑和服务器,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而“随地吐痰”只是给公众或私人环境造成一定影响,顶多被“袖章老太”罚款十元,不会有上法庭、进监狱的危险。再次,“网络欺诈”、“盗用他人网络账号”等行为,以牟利为目的,而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不过是自己图个方便,没见过随地吐痰能够赚钱的,也没见过乱扔垃圾能够长肉的。

  而“网络十大”中的“强制广告”,则是网站的商业行为,是带有经营性质的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所谓“不文明行为”,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网络,它的行为主体均是个人,是个人的道德标准和文明素养在个人行为中的体现。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却没有专门组建公司随地吐痰的不是?相比网络上的“强制广告”,各大电视台插播广告的商业行为影响的民众范围更广,产生的经济利益更甚,却不可能荣登“十大不文明行为”。

  至于“网络十大”的第一把交椅,“传播谣言、散布虚假信息”,则更加需要细致分析。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的办公室恋情,最早被个人网站“德拉吉报道”曝光,克林顿也曾声色俱厉地抨击过“网络谣言”;在

伊拉克战争中美军虐囚照片最早被美国的个人博客公布,美军也曾声嘶力竭地抨击过“网络谣言”。上述“网络谣言”,随着消息的汇总和公开,最终都得到了证实。另一方面,信息的获得和交流、传布,是人的基本属性之一,人皆有探究未知并且交流和传布它的权利,这属于言论自由的一部分。只有当这种信息的传布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触犯了法律的时候,才能够被定性为“谣言”,并且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这之前,它是清白的。

  如此这般,“网络十大不文明行为”已去其七,剩下了三个,不妨并称“网络不文明行为三座大山”吧,虽然没有“十大”那么气势恢弘和响亮。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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