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晨报 > 正文

内蒙古五大知识产权案浮出水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4:58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李爱平 通讯员 巴泽尔) 中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话题。

  商标、专利、著作权,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步入寻常百姓家。人们在面对知识产权四个字时,已不再陌生。许多人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浓,探究知识产权的人士亦越来越多。

  近日,本报记者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了解到我区五大知识产权大案的来龙去脉。

  ★上海步升公司状告呼市个体户

  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路555号五五五大厦1304-1308室的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公司,因著作权纠纷与呼市一家个体工商户对簿公堂。此事件在我区舆论界一时哗然。

  2004年10月12日上海步升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哲在呼和浩特公证处公证人员郭爱平的陪同下,在呼和浩特市红旗街金辰广场一家音像销售中心音像超市购买了名称为《S·H·E——奇幻旅程》《陶——乐之路》《动力火车——就是红光辉全记录》等CD唱片,合计25元。

  上海步升公司缘何这样做?法庭上上海步升公司认为其享有上述唱片的独家发行权。经庭审核实,呼和浩特市红旗街金辰广场的这家音像超市老板刘某出售的上述专辑并非上海步升公司发行,或经步升公司许可发行,而刘某在法庭上又未能证明上述专辑的合法来源。

  2005年3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上海步升公司经授权,取得《S·H·E——奇幻旅程》等专辑及曲目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呼市个体工商户刘某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他人享有独家发行权的《S·H·E——奇幻旅程》等专辑的非法出版专辑及相关曲目,且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侵犯了上海步升公司对以上专辑享有的独家发行权。刘某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对于这样的判决,刘某表示不能接受,于是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8月1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一起在当地引发轩然大波的知识产权大案尘埃落定。

  ★五旬老者告赢锅炉厂

  今年53岁的黄振山用法律手段告赢了扎兰屯市通达常压节能锅炉厂。他们之间的纠纷起因为专利许可使用费合同。

  2002年5月21日,黄振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环保型节能民用水锅炉”实用新型两项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9月17日分别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黄振山,实用新型专利名称均为环保型节能民用水锅炉。2004年3月31日黄振山交纳了维持该两项专利年费。2003年6月3日,黄振山与扎兰屯市通达常压节能锅炉厂同时签订了两份主要内容不同的合作协议书,即“联营合作生产专利协议书”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协议书”。两份内容不同的合作协议书签订后,黄振山于2003年6月9日将专利技术许可使用协议书提交扎兰屯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

  黄振山对于履行联营生产专利产品合作协议无争议。涉案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协议内容为:为了提高常压厂设计立式炉型和卧式炉型水平采用黄振山所申请的专利技术。2003年年度使用费5千元,2004年年度使用费1万元,2005年年度使用费1.5万元,2006年年度使用费1.5万元,每年6月份交50%,每年11月份交齐;2003年使用费11月份交齐,本项协议自2003年6月3日起至2006年底终止,甲方黄振山、乙方常压厂不得私自在有效期内终止协议,甲、乙双方信守承诺,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签订后,常压厂以签订协议时,黄振山未能取得该两项专利权以及黄振山未向其提供专利技术为由拒付专利使用费,为讨回公道,黄振山将常压厂推上被告席。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2003年6月3日,黄振山与常压厂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了专利使用费协议是有效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常压厂不依约履行支付专利使用费的义务,应当承担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双方在专利许可费协议中未约定由黄振山向其提供专利技术资料,且“专利许可使用费协议孜孜不倦”与“联营合作生产专利产品协议书”是互为独立的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同时专利又是公示的技术,且通过联营合作生产专利产品协议的履行,常压厂已事实上知晓了黄振山的专利技术,故常压厂以黄振山不提供专利技术资料而不应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扎兰屯市通达常压节能锅炉厂偿付黄振山2003年和2004年度专利使用费,合计15000元人民币。

  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锅炉厂不服一审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7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黄振山胜诉。

  ★摄影师周克义状告铁通侵权

  2005年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周克义作为一名摄影师其不屈不挠的维权精神让人钦佩。

  在2000年6月,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走进呼伦贝尔——周克义中国西北民俗风光摄影作品》一书。其中周克义的标题公别为“旷”“碧草”“原野上”“小憩”“赤橙黄绿”五幅摄影作品均在此书中。

  2002年7月2日,铁通内蒙古公司委托深圳卓朗公司制作并与卓朗公司签订了两分TN2002-29GZ和TN2002-30GZ“电话卡/册制作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由卓朗公司制作96300电话卡10万张,每张单价0.58元,全套共4枚,分别为20+1元、30+1元、50+2元、100+3元,总金额58000元;制作96300电话卡折5000个,每张单价8.6元,对开折可插4枚卡,总金额43000元,交货日期:2002年7月2日,交货地点:铁通内蒙古公司市场部,付款方式:货到甲方铁通内蒙古公司两周付全款,运费由乙方卓朗公司负担。双方在合同规定的“负责与说明”中即第三条中约定,若遇到任何侵犯肖像权和版权问题时,均由乙方(卓朗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2002年7月18日,卓朗公司又转委托深圳新泽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制作96300电话卡折及电话卡并支付该公司制作费82500元,铁通内蒙古公司根据29GZ和30GZ合同发行销售的96300草原行卡首发纪念卡折封面及标题为“彩虹桥”“碧草蓝天”“绿色童年”“雪野”的96300电话卡面上使用了周克义的“旷”“赤橙黄绿”“碧草”、“小憩”、“草原上”五幅摄影作品,并对其中的后四幅做了修改。与此同时铁通内蒙古公司为了发行96300草原行电话卡,印制宣传单进行了广告宣传。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克义是《走进呼伦贝尔》一书中“旷”“碧草”“原野上”、“小憩”“赤橙黄绿”摄影作品的作者,所以周克义享有对上述五幅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信息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卓朗公司未经周克义许可在其设计、制作96300草原行卡折及电话卡时,使用、复制了周克义五幅摄影作品并对四幅进行修改且未予署名,其行为构成对周克义前述五幅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清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铁通内蒙古公司对载有周克义五幅摄影作品的96300电话卡及电话卡侵权复制品公开发行、销售及在铁通内蒙古在线网页和宣传单上宣传的行为也都侵犯了原告上述五幅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其对侵权复制的发行宣传行为应依法向周克义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判决,铁通内蒙古公司和卓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不得再发行、销售、制作载有周克义“旷”等五幅摄影作品的96300草原行卡折及电话卡。铁通内蒙古公司、卓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内蒙古日报》上向周克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铁通内蒙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克义合理使用费12500元人民币,卓朗公司赔偿12500元人民币。

  周克义对于这样的结果,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深圳卓朗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赔偿周克义经济损失101000元,铁通内蒙古公司赔偿周克义经济损失50000元。

  ★个体户向侵犯著作权者说不

  乌兰浩特市兴安街的个体户颜庭斌勇敢地向侵犯著作权者喊出“不”字。

  1999年,颜庭斌按照乌兰浩特市皇家园林建设管理处的要求,依照内蒙古美协主席思泌的“成吉思汗四子骑马射箭平面壁画”,设计出成吉思汗四子身高1.8米的立体站像,经管理处报有关部门审批合格。1999年5月5日,管理处与另一个体户王晓春签订成吉思汗四子雕塑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造价。1999年5月10日正式开工,1999年9月20日竣工。颜庭斌按图纸要求,雕塑了成吉思汗立体站像。1999年9月末按照管理处的要求,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管理处于1999年12月末为颜庭斌开一张转账支票,金额为3000元,颜庭斌将此款领取。管理处于2000年4月3日给颜庭斌出具一张图纸完工证,金额为1500元。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个体户颜庭斌的成吉思汗四子雕塑作品不具有著作权人资格,理由是颜庭斌是按照管理处的要求,依照内蒙古美协主席思泌的平面壁画创作。

  对于这样的结果,颜庭斌表示不能接受,他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人资格,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颜庭斌败诉,理由是“其诉请的著作权权属的法律关系是不明确的,本院难以支持”。

  ★呼铁局职工状告鄂尔多斯酒业集团

  因著作权被侵权呼铁局职工与鄂尔多斯酒业集团对簿公堂。

  呼和浩特铁路局客运公司职工欧来刚于1999年10月8日将自己创作的以中国龙构成2字为首的并组成2000字样的“龙图案”1—8幅向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申请登记。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于1999年10月10日向欧来刚颁发了作品登记证,该证载明作品名称为《2000的龙1-8》,作者欧来刚,作品完成时间为1999年10月8日,登记日期为1999年10月10日。该作品名称在1999年11月30日的《内蒙古法制报》第四版上予以公告。1999年6月,浙江省苍南县华达印务公司受鄂尔多斯酒业集团委托,设计完成了酒业集团公司系列产品合格证。该合格证正面左上角印有展示图“2000龙图案”。鄂尔多斯酒业集团将该合格证于1999年底有偿使用于其生产的系列酒产品的包装盒内。欧来刚于2003年1月20日在包头市彩虹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购得鄂尔多斯甘草酒礼品盒一套,内装有合格证一张,并经包头市青山区公证处公证。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欧来刚创作设计的《2000的龙1-8》经内蒙古自治区版权局登记并公告,欧来刚对8幅“龙图案”的外在的有形形式享有著作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经欧来刚同意,不得使用与欧来刚的“龙图案”外在有形形式相同的图案。华达印务公司设计的,由鄂尔多斯酒业集团公司使用的系列酒产品合格证上的展示图“2000龙图案”虽然也是以龙表现了“2000”字样龙的图案,二者都是以中国龙整体构成“2000”字样及顺序的图案,但华达印务公司设计的图案所表现出的外在有形形式的特征与欧来刚设计的8幅“龙图案”中1-2幅的特征不同。

  据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鄂尔多斯酒业集团公司使用的由华达印务公司设计的合格证展示图2000龙图案没有侵犯欧来刚《2000的龙1-8》作品的修改权,也不存在侵犯欧来刚对其作品获得报酬权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欧来刚败诉。

  无法接受败诉现实的欧来刚之后上诉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月1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欧来刚没有讨回自己的公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欧来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至此,呼铁局职工状告鄂尔多斯酒业集团一案画上了句号。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