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48人遇难的河南大平矿难责任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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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3日19:46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9月23日电(记者程红根)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2日宣布对郑煤集团大平煤矿“10·20”特大责任事故案的一审判决,原矿长助理付相庄及贾江华、景永振、彭向军等4名责任人分别依法被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 2004年10月20日22时40分,郑煤集团大平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人死亡、35人受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20日,郑煤集团大平煤矿井下21岩石下山掘进工作面放炮,揭穿了一个落差约10米的逆断层,使该区域煤层瓦斯压力增大,于22时09分发生了延期性特大型煤矿瓦斯突出。突出的瓦斯逆流进入后,使瓦斯浓度达到爆炸界限。 大平煤矿通风科微机监测室值班员在微机屏幕上发现这一异常情况后,即向科调度员贾江华汇报。贾江华自以为是瓦斯探头失灵造成,便通知瓦斯探头修理工下井维修。 22时14分左右,矿总调度室值班人员也在监控显示屏上发现这一异常情况,便向贾江华进行了通报,贾江华将此情况告诉了矿调度室调度员景永振。 22时18分左右,该矿通风科工作人员王二花又发现井下十几处瓦斯超限,又向贾江华报告,贾江华便向替通风科科长彭向军(离岗回家)值班的于松长作了汇报。 22时30分,景永振接到井下安检员汇报后,未按规定采取停电撤人措施。当日的值班领导、矿长助理付相庄没有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发现问题也没有及时组织值班调度员与有关部门迅速处理,而是在值班期间玩牌,在接到井下瓦斯大面积超限报警后,也未按规定采取停电撤人措施。 22时40分,井下架线电机车取电弓与架线产生的电火花引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江华、景永振、彭向军、付相庄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依法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7年、6年、4年、3年。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要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