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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天生就不是地方权力附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9日06:09 人民网-江南时报

  据9月28日《新京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同时还将对铁路、林业检察院归属系统这一现状进行改革,将部门、企业管理的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明确有关检察院的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选拔任用。

  检察院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一度被学界指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司法独立我们喊了许多年,但由于目前我国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财权、人事权有很大一部分受制于地方政府和部门,司法独立的进程始终步履维艰,给公众造成司法机关乃是政府一个下属部门或地方权力附庸的错误印象。

  我们知道,作为司法机关的公检法,其本质上是保障社会公正的国家机器,而政府在广义上来说,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是个社会人。既然是社会人,就同样有触犯司法的可能,是司法监督、纠错的对象。层出不穷的政府官员腐败固然是如此,某一级政府违法行政的现象(诸如臭名昭著的嘉禾拆迁)同样也是如此。

  然而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在监督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上显然陷入了一个怪圈:由于财权、人事权受制于人,不得不在办案过程中听招呼、卖人情,以考虑地方利益而不是司法公正为大前提。诸如地方政府的强拆过程中往往有公安“助阵”,被拆迁人却又在法院上告无门。更荒唐的是,一些司法机关居然成了某些地方领导的“人事部门”,比如某贪官将自己的情妇塞入法院并提拔为副院长一事,就是类似案例中的典型代表。

  当然,我们可以指责这是因为有些司法从业人员放弃职业操守、执法不严所致。但如果不从制度上想办法,切断地方权力侵蚀司法公正的途径,这种指责只会成为一种空洞的呐喊。最高检此次探索建立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的举措,正是从根本上进行制度改良的一种努力,其方向值得肯定,更应该在公安、法院系统推而广之。(南京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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