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燃气费必须出具发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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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09日08:28 南京晨报 | |||||||||
晨报讯《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试行)于昨天公布,这是南京市燃气行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对管道燃气经营服务、瓶装液化气经营服务、液化气汽车经营服务以及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都作出了详细规定。 由于管道燃气工程先于居民入住通气,当用户入住第一次安装燃气器具后,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上门给燃气器具通气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要求后的24小时内
管道燃气企业向用户收取燃气费时,要向用户出具燃气费发票;委托银行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燃气费的,应当由被委托银行或者其他单位代其向用户出具燃气费发票;用户通过电话、计算机网络缴纳燃气费,并在缴费后2个月内索要发票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要求后10日内,向用户上门递送或者邮寄燃气费发票。南京市相关企业已经开始对电脑收费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强制要求企业出具发票,这在以前是没有过的,也便于用户维权。”南京市燃气管理处吴红兵处长表示。另外,管道燃气企业进行估量时,不得高于该用户最后一次抄表量的50%,对同一用户的连续估量不得超出2次。 作者:张红 (来源:南京晨报) 相关专题:南京晨报聚焦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