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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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11:55 青年参考 | |||||||||
韩福东
“封建社会”,是一个久受争议的概念。大体而言,在中国大陆,存在两种不同的对封建社会的界定:马克思主义历 史学家将封建社会视为与资本主义社会相对应的一个名称
不过,这些年来,狭义的封建论又呈抬头之势。一些古旧著作也被翻到了阳光下。瞿同祖的《中国封建社会》,就是 20世纪30年代社会史大论争中的产物。当时,瞿同祖在燕京大学研究院攻读社会史研究生,《中国封建社会》是他的学位 论文,商务印书馆1937年将其付诸梓印。此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将该书列为“世纪文库”丛书,使我们得以沿着瞿老的 思路,重温三千年前“封诸侯,建藩卫”的历史。 对于瞿同祖,一般读者知之甚少。他的著作不多,其中最有名的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1945年3月 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与华盛顿大学合作设立的中国历史研究室任研究员,1955年前往哈佛大学任研究员,在费正清主持下 的东亚研究中心从事中国史研究工作,1962年又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担任亚洲系副教授,讲授中国通史。文革 前一年回国,他学术中的“黄金期”于是提前结束。 瞿同祖赞同狭义的封建定义,他认为,我国在周代以前,已然有了封建的事实,但从周武王以政治的力量使全王国普 遍地实行有系统的具体而严密的封建组织后,才入于封建社会的完成时期。封建社会的形成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其崩溃,也不 是突然的。自春秋时期开始,封建社会呈现瓦解态势,到了秦统一天下之后,封建社会才正式宣告结束。 从瞿同祖的描述,我们似乎可以说,封建社会指的是天子在拥有所有土地和臣民的前提下,将土地和土地上的民众分 封给诸侯的一种制度安排。瞿同祖特别看重封建社会的土地关系,在他看来,封建社会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土地所有权的有无上 ,特权阶层的一切权利义务,都以他的封土为出发点,他对在上的封与者有臣属的义务,特别是兵役的供给;同时,他又对在 下的臣民有治理的权利,最重要的是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各种义务的供给。至于非特权阶层,因为没有土地所有权,导致他必 须对给他耕地的主人忠诚地提供各种役作的义务。 瞿同祖对“封建社会”的定义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分封制下的封建社会,的确有 着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确立的郡县制不同的制度特征。但瞿同祖的这一定义并未能很明显地凸显这些差异,显得模糊而空泛。 都是“阶级社会”,都有“权利义务关系”,至于“以土地组织为中心”又似乎是农业社会的共同特征。如果不经引申的解释 ,我们无法从这一定义中看清封建社会的面庞。 瞿同祖也不满意于该书,认为是他作品中“最不成熟的一本”。不过,虽然存在可能的缺陷,该书还是深获学界好评 ,并曾被译为日文出版。封建社会从形成到崩溃的过程,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宗法制度、政治制度,封建社会各阶级的概况 及其关系,在该书中都有了尽可能详尽的描绘。封建时期史料的缺乏,导致对该时段的社会史研究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工作。 各种主观的猜测和臆断在所难免,有时未免盲人摸象,或以今释古。对学者的某些推理,保存些质疑的态度是必要的。 相关专题:青年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