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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给处女膜定价能推动法律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9:54 新华网

  作者:秋子依风

  处女膜可以定价?每个20万。这是一位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 据10月19日《南方都市报》报道,南宁三塘镇那垌小学教师梁宏贤涉嫌强奸、猥亵14名小学生一案将于今年11月1日进行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9名被害人在索赔的过程中,遭遇了法律瓶颈。《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支持对物质损失的赔偿请求,精神损害并不包括在内。被害人的代理律师
张树国试图突破对“物质”的现有定义,提出处女膜也是物质,给每个处女膜“定价”20万元,为受害人争取合理补偿,以推动法条修改。

  据了解,类似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就因为《刑事诉讼法》里的两个字:物质。《刑事诉讼法》第77条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律师张树国打了个比方:你养的猪被人砍了一只猪蹄,那你有权提出赔偿,但如果你被“砍手党”砍了一只手,却往往得不到赔偿。《刑事诉讼法》里的这条规定,造成了实际上的“人不如猪”的尴尬问题。

  一直以来,想当然地以为只要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伤害的,都可以诉求精神赔偿(实际上,绝大部分没有仔细研究过法律的人都这样认为)。但是,从这起强奸案的赔偿要求中为处女膜定价,我们终于了解到不是这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也规定: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意思是说,人家已经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坐牢了,你怎么还能要求人家以精神伤害要求赔偿呢?

  强奸幼女,其性质十分恶劣。可以想像的是,这种伤害会给她们幼小的心灵带来多大的伤害,她们个人、家庭都将会遭到另类的看待,有些家庭可能不得不被迫举家迁徙,到另一个陌生的地方来重新生活,这其中,无论是精神上的伤害还是经济上的代价都是很大的。但是,她们却因为“物质”两个字,拿不到一分钱赔偿。这样造成了一个非常荒唐的状况——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法院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在民事侵权之外增加了刑事犯罪的因素,受害人的权益反而得不到赔偿和保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曾经出现过不少新的经济犯罪,同样不是修改法律把他们治罪了吗?社会的发展不是单独哪一项的发展,包括经济、文明等,法律是其中重要一项。法律的精神是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所以,当我们看到法律上不完善的一面,就应当积极地修改,只有这样,才保障所有人的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威严。

  不知道那些曾经受到伤害的女性们的那一层薄薄的膜能不能推动法律修改。不能想像如果女性没有身上没有那一层生理的膜,不知道我们又该靠什么去推动法律进步,去修改“物质”那两个字。

  法律,也需要不断的进步。而不是一旦制定就是金科玉律不容有丝毫的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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