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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版画侵权案初审落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11:49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专稿/记者董启元

  “2004年国内文坛八大案”之一的“鲁迅版画侵权案”有新进展,日前,杭州市中级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三十年前《鲁迅》版画经修改后用做鲁迅故里的广告宣传

  去年7月,中国美术学院教授、著名版画家李以泰发现在杭州南山路有用他30年前创作的一幅鲁迅先生版画来制作的推介绍兴市旅游景观的广告牌,追根寻源,发现此为绍兴市旅游局修改其作品后用做鲁迅故里的广告宣传。

  1974年,李以泰根据鲁迅1928年致韦素园一信中所言“马克思主义是最明快的哲学”的语意,花一年多时间的研究、揣摹、酝酿,数易其稿创作出了《鲁迅》版画作品,首发在当年10月21日《杭州日报》上。近三十一年来,该作品成为全国各类鲁迅形象作品中公认最有代表性的作品。

  版画中的鲁迅形态传神,技法和构图都达到了完美境界。作品1977年入选第五届全国美展;1980年被文化部选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到世界各国巡展;1981年被中国美术馆收藏,达到了国家级藏品的地位,但李教授从未将该版画用于商业性盈利广告和盈利性展览。

  李以泰教授认为,与原作相比,被绍兴市用于宣传的鲁迅版画形象将原作中淡化陪衬的香烟飘纹大大夸张成三条曲线,进行补白。这种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作的立意和构图。

  李以泰称,最初他只希望绍兴有关方面给予一个说法,承认确将他的作品用于商业广告,并赔礼道歉。那时他还提出两种方法让绍兴有关方面选择,要么停止使用,要么继续使用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但需要在修改回原作的情况下。绍兴方面虽两次派人登门造访,试图达成和解,但最终因“不具备操作性”而搁浅。李以泰对此理解为对方没有和解的诚意。

  李以泰“制造”文坛大案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教授遂于2004年8月11日一纸诉状将绍兴市政府、绍兴市旅游局等8家单位告上法庭,向8家被指侵权单位提出112.6万元的索赔请求,同时要求法院判决各被告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33647.4元。此案2004年被列入“国内文坛八大案”。

  此案今年2月4日在杭州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为证明鲁迅版画的著作权归其所有,原告中国美术学院教授、浙江版画家协会副主席李以泰当庭搬出了从1974年至1982年上百种报章杂志和展馆收藏中署有其姓名的该幅版画,甚至将他创作该画时的模板也带到了法庭上。原告委托律师还出示了公证处对被告侵权行为进行实地调查和证据保全所作的公证。由于被告人数众多,光证据交换就耗时达两个小时。被告方的委托人和代理律师对每一项证据“谨小慎微”,唯恐忽略某个细节,还对每一幅刊载鲁迅版画的材料都认真过目,一些从报章复印下来的材料都要求必须出示完整的原件。

  这次庭审之后,法院又将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等二单位追加为被告。

  2005年5月15日,法院第二次庭审。

  众被告均认为无侵权责任

  针对原告的陈述,第一被告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认为,在主观上该公司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该代理律师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使用鲁迅版画的形象宣传广告设计是由文旅公司对外招标承包的,更没有证据证明文旅公司全程参与此事,并在未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下指导修改鲁迅版画和最后定稿,文旅公司仅在不知有侵权纠纷的情况下,对鲁迅故里景点入口处的公共景墙进行了拍摄,并将其作为宣传鲁迅的素材。

  文旅公司还认为,该集团门票使用的鲁迅形象来自于景区外墙,而景区外墙的鲁迅形象是当地政府为发展经济,宣传绍兴和鲁迅故里所做,对公众免费开放,而且上面没有任何著作权标志。共同侵权要以共同过错为前提,因此文旅公司要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承认在设计、制作绍兴鲁迅故里东入口处的景墙时曾借鉴了原告的作品,但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理由在于:作品创作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借鉴,鲁迅先生1935年就已过世,原告及雁南的设计人员都没有见过鲁迅先生本人。但鲁迅先生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怎么创作,也改不了直立的头发、浓浓的一字胡、酷爱抽烟等基本特征,相信原告在创作《鲁迅》版画前,肯定也参考过不少鲁迅先生的肖像画或照片。而且,原告的作品是版画,是平面艺术,雁南设计制作的景墙是立体作品,两个作品无论表现形式,视觉效果,还是内容、结构或主题思想都截然不同。

  第三被告浙江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答辩道,他们在杭甬高速路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来源于鲁迅故里的雕塑,他们既从未与被告文旅公司签定过广告制作发布合同,也未因发布广告而获取巨额广告费。

  第九被告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在答辩中称,该公司与雁南公司签定的合同约定,景墙设计制作由雁南公司完成,该公司只负有支付工程款、配合安装、保证施工安全等义务;景墙是公益作品,不做任何盈利。

  引人注目的第七被告绍兴市政府在庭审中则辩称,鲁迅故里广场上的被控侵权浮雕作品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并且原告提供的公益广告发布单位是绍兴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该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请求驳回原告李以泰的诉讼请求。

  鲁迅家属对本案的态度

  先前有媒体报道,鲁迅的长孙周令飞先生曾表示,家乡绍兴宣传鲁迅、弘扬鲁迅精神,发展了家乡的经济,作为鲁迅的家属是高兴的,也是支持的。

  周先生说,此案发生之前,他并不知道李以泰教授和他创作的《鲁迅》版画作品,他说,以鲁迅先生的肖像绘画,如果不包含商业行为,鲁迅家属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除非作品有了篡改。他认为任何作者的著作权都应该得到尊重,但这次李教授打著作权官司,而被指侵权的版画作品又是以鲁迅肖像为主体,那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如果李教授官司赢了钱,鲁迅家属会与律师研究,以确定是否该主张自己的权利。

  判决结果令人关注

  法院经两次庭审后认为,雁南公司制作的景墙虽然只是没有书房作背景的鲁迅半身像,但鲁迅整体五官的造型、比例、每个脸部细节线条的粗细、脸部的阴影、手上骨节的纹路、持烟的架势、身体的站姿都和《鲁迅》版画的各个细节完全吻合,因此,法院认定雁南公司制作的景墙中的鲁迅形像是对李以泰版画的复制。

  被告中,杭州雁南艺术品制作有限公司和绍兴鲁迅故里有限公司被判侵权,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侵犯李以泰著作权的镶嵌在花岗岩浮雕景像中的鲁迅雕像,并在判决生效起60天内在有关媒体上向李以泰赔礼道谦。两被告赔偿李以泰经济损失共32万元;绍兴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高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城市公交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

公共交通总公司、绍兴市荣荣广告有限公司、杭州明心广告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旅游局被判没有直接侵犯原告著作权,但应停止使用所拍摄的景像照片。

  绍兴市政府仅召开了有关鲁迅故里保护工作的会议,并没有参与具体项目的建设,而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绍兴市政府被判不负侵权责任。

  据悉,一审原告李以泰以不服一审判决过多考虑酌情因素、没有严格执法、导致众多被告逃避了法律责任、事实认定和法理判断上都有明显失误为由,已于10月14日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另据悉,一审被告中也有要上诉者。

  蕴含着的启示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这个案子还给人启迪,比如政府部门在经营城市、制作城市名片时做的广告,总还是代表了政府的利益。在这里,政府也是一种利益主体,这在以前往往是被忽视的事情。在树立城市形象、宣传政府形象时,可以打名人牌以提高城市文化品位、提升城市知名度,但不能忽视著作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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