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时报:女教师状告保险公司违背诚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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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18:46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本报专稿/陈勇 13日上午,阆中师范附属实验小学女教师杨琴给记者打来电话称:“阆中市人寿保险公司欺骗客户、违背诚信原则,强迫我退保的行为给我造成了损失,我要向阆中保险公司讨回公道。”接报后,记者前往附小和保险公司进行了采访。
诱导退保女教师选择无奈 8月上旬,阆师附小女教师杨琴接到阆中市人寿保险公司的电话称,要她去保险公司退保。杨老师纳闷了,“我是被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介绍买的保险,业务员为了拉到我这笔业务,还向我做了不少工作,怎么现在又要叫我去退保呢?” 随后,杨老师同丈夫一道去了保险公司。杨老师告诉记者:“保险公司一负责人对我说‘你的这份保险已经毫无意义,以后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会以你没有如实告之为由拒绝你的任何赔付’并且要求我填写自愿退保书。” 原来,杨老师买了保险的半年后,因身患反流性食管炎住进医院,花去医药费8923元,所在学校报销一部分后,尚有2979元未能报销。于是,她想到了自己还买有一份医疗保险的事。而当她拿着有关手续去保险公司理赔时,被告知,她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曾经患过胆结石病的“病史。” “反流性食管炎”与“胆结石”是两个不同因果关系的疾病,干吗因为没有告知“胆结石”而对自己的“反流性食管炎”相提并论呢?杨老师想不通。但迫于保险公司“不认账”和可以将保险金全额退还的“承诺”,杨老师没来得及多想,便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了退保手续,领回保险金1000多元。 违背诚信保险公司很被动 杨琴无奈选择“退保”后,总觉得自己很“受伤”。在仔细阅读《保险法》和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后,她如梦初醒。“自己被保险公司‘骗了’,干吗不去讨回公道呢?”杨老师数十次往返保险公司,但都因为该公司相互推诿,没有达成协议而告终。于是,她想到了新闻媒体和律师。 杨老师告诉记者,1998年10月,阆中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多次找到她,要她买一份保险,考虑到自己和李某是朋友,便答应了为全家3口人买了保险,每年按期交纳保费至今。2001年,她身患急性胆结石病住院做了“腹腔镜手术”,病愈出院后,她委托李某为自己在保险公司报销了医药费。见保险公司说话算数,杨老师尝到了保险的“甜头。”去年11月时,当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再次找到她要求买一份“康宁终身险”和附加一份医疗险时,杨老师二话没说,便办理了这份业务。杨老师说:“在办理业务时,李某并未询问我什么,只是要我在她指点的地方划勾。” 面对记者的采访,杨老师说:“我两次买保险均是保险公司同一业务员办理的,我做胆结石手术后,还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帮我去报销的医药费用。我身患胆结石是事实。而去年在买这份‘康宁终身保险’时,没有在保险单上注明曾经患过胆结石病,业务人员为何不向我提醒和询问呢?这也是《保险法》上面明确规定了的。而今年我患的是与‘胆结石’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另外一种疾病,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保险公司这是一份无效合同 阆中保险公司拒赔女教师医疗费用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那么,阆中市保险公司又是如何看待这一事实呢? 阆中市保险公司副经理汪军宇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据汪经理解释:“我们唯一作为依据的就是投保人自己填写的‘投保单’,在保险活动中,是由投保人自己告知健康状态,而杨琴在先期做了胆结石手术后,在去年的保单上没有告之,是一种投保人没有履行告之义务的行为,如因故意不履行告之义务,保险公司发现后,可以拒赔,也不得退还保金。对杨琴这件事,我们考虑到她不是故意的,而是过失性没有履行告之义务,因此,我们劝其退保并全额退还保费,当然,这份合同也就成为一份‘客户资料信息不对称’的无效合同。” 对记者提出的没有告之“胆结石”与杨老师今年所患的“反流性食管炎”完全是两个没有因果关系的病因,为何保险公司要“拉”在一起的说法时,汪副经理的回答仍然坚持“没有告之做过‘胆结石手术’,就是没有履行告之义务,就是一份无效合同。”汪副经理的解释令记者匪夷所思。 不过,就在记者结束采访时,汪副经理补充道:“我们抱着积极的态度,与杨琴协商解决,由于双方的观点相差较远,我们还将继续协商。” 日前,女教师杨琴给记者打来电话称,她已写好“状纸”,将以保险公司违背诚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她应得的医药费用2979元;赔偿她往返20多次找保险公司讨说法的车旅费用和时间损失费用2600元;赔偿她精神损失费2万元。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