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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立法一切仍在模糊中(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12:00 中国新闻周刊

  概念含混的性骚扰

  邱仁宗早年曾在工厂工作过,在厂里一到休息或吃饭时,男性都在讲黄段子,“大家以讲黄色笑话为荣,以在妇女面前讲为荣,你要不加入就是异类。女同志反感也没用,要躲也无处可躲。”

  很多人仍把性骚扰问题的提出当成笑话。对此邱仁宗说,这是个观念问题,早几年讨论婚内强奸时,很多人也不理解,说婚内哪来的强奸,如今这已成了常识。性骚扰与婚内强奸都有一个共同的大前提:男女权力结构的不平等。

  对性骚扰还有一个颇为流行的看法:在目前大量拐卖妇女、强奸、家庭暴力等等严重犯罪行为尚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时,性骚扰这样一个仅限于精神损害而没有实质性伤害的问题是否有必要进行立法,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之后进而制定具体细则,这样是否超前?

  邱仁宗对此表示强烈反对,他说,人有各个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本没有先后问题,“如果等到强奸解决了,才解决性骚扰问题,婚外强奸解决了,才解决婚内强奸,吃饭解决了,人权才能谈。按这种逻辑,很多工作都不能做了。”

  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关性骚扰的规定,在专家们看来,没有对性骚扰进行界定,没有相关的职责义务与处罚措施,也就没有任何可操作性,而且据了解,有关部门尚没有对之进一步具体化的计划。

  9月24日的专家会上,与会者一致对工作场所性骚扰作了如下几点界定:一是发生在工作场所,二是带有性色彩,三是引起对方反感、有损于对方尊严,对方的拒绝或顺从会对其工作产生影响,并造成使人感到威胁的工作环境。

  其中关键的一点是“引起对方反感”,康妮认为,这是界定友好行为与性骚扰的关键因素。邱仁宗举例说,比如讲黄段子,如引起对方反感,就无疑是性骚扰,当然性骚扰的严重程度不一样。

  邱仁宗认为,把反对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其重要意义,因为受骚扰的人中女性占绝大多数,男性及同性之间毕竟是少数。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规定相关部门如何处理,因此他们建议《劳动法》增添相关的内容,使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有义务和责任来保障执行。

  艰难的举证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灿是国内最早研究性骚扰的学者之一,据她了解,许多跨国公司在本国的企业管理规则中都有禁止性骚扰的专门规定,然而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生产企业管理规则中,又大都不见了这些规定。

  即使如此,她说,这些跨国公司对性骚扰的控制方面还明显好于国内一些中小企业,因为这些公司大都有这样的条款:“接受员工申诉及抱怨,处理各种纠纷及意外事件”,这实际上可为受性骚扰的女性提供一个投诉途径。

  邱仁宗说,投诉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向谁投诉,要有方便的途径,而且没有工作前途和隐私方面的顾虑。

  专家们建议,可在工作场所建立由管理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和普通职工代表参加的投诉委员会。邱仁宗说,这样的投诉委员会,除了工作场所有一个外,工会应该有一个,妇联也应该有一个。

  投诉委员负责对举报的性骚扰事件进行调查和做出裁决,并应当保护当事人隐私。这些专家还要求对性骚扰肇事人制订具体罚则。

  举证困难向来是困扰性骚扰案例的关键难题,邱仁宗及北京海淀法院法官陈争争都认为,在这里不能完全实行无罪推定,可采取原被告双方举证的办法,邱说,“因为这有特殊性:往往只有两人,而且双方不平等。因此可借鉴医疗纠纷,即不必必须由控方即病人方提出证据,而是由医生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没过错,这叫做举证倒置。”

  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长康妮认为,反对工作场所性骚扰不仅仅是立法的问题,最好的措施是加以预防。国际劳工组织一向鼓励让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雇主一方面是制止性骚扰的最佳人选,另一方面也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对受害者加以赔偿。

  专家们因此提出相关的建议:“工作场所发生性骚扰要追究雇主责任。每月、每年发生性骚扰的工作单位要在互联网上公布。雇主与雇员的雇用合同要有保护雇员不受性骚扰的条款。”

  除此以外,专家们认为,工作单位和工会应针对性骚扰进行相关的培训工作,对员工,旨在提高其权利意识以及对性骚扰的认知能力,指导他们了解各种申诉程序;对管理人员则是职责教育,了解在法律和管理规则下该做什么,如何去做。

  邱仁宗表示,这次联合众多专家来做这件事,将把达成的建议提供给劳动部门,供其决策参考。

  他们还将考虑做一个性骚扰的全国大型调查,同时期待能有一个像当年美国“洛伊斯案”那样引起广泛关注的性骚扰典型案例,从而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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