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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还有多少考试,领导干部以论文代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5:42 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杨涛

  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的检察官并非就可以高枕无忧,要想依法履行检察官职权,还得再过检察机关内部“考核关”。昨天上午,广东各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同时在各自所属的市统一进行培训考核考试,全省共有1.2万名检察官同时参考。其中广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有1688名检察官作为首批参考人员参加了考试。据透露,考试不合格者,有可能被免去法律职务
(《广州日报》10月30日)。

  乍看来,这则消息还令人振奋,检察官当然应当不断地加强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并且应当用考试来检验他们的学习成果。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则消息还报道:反贪、等7个业务部门的6500多名检察官分类别进行了闭卷考试;政治部等11个部门的4500多名检察人员分类别进行了开卷考试;各级院900多名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按各自分工业务撰写论文。

  这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上级机关组织这场考试的目的,就是要求下面的那些普通干警们要加强学习,否则考试不及格就要下岗。但对于领导干部却异常宽松,只需撰写论文而已,无须参加考试,考试是对下不对上。然而,且不说有些论文是抄袭、粗制滥造甚至是秘书代劳,就是领导干部亲自撰写,其可以从容不迫地查阅资料,这对于提高其的业务水平,增长其业务知识有多大益处,我深表怀疑。

  这种对下不对上的考试,在我看来,至少有二点是不妥当的:

  其一,不符合形式正义的原则。在同一机关,领导干部与普通干警都从事着检察业务,都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而公正首要的是就是要做到形式正义,在形式上做到人人平等。所以,只要都是履行相同职能的人,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干警必须平等,如果对普通干警要求做到的义务,那么领导干部也应当做到。所以,如果要求普通干警必须参加考试,领导干部同样必须参加考试。

  其二,不利于队伍素质的提高与确保案件的质量。在检察系统中,实行领导体制,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对案件的把关与定性享有最终决定权,而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中的多数成员就是领导干部,因而,领导干部对案件的决定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他们理应要比普通干警更精通法律与检察业务,就更应当加强学习。所以,要检验他们是否加强了学习就应当对他们进行严格的考试来考查,而不是以提交论文这种宽松的方式来代替,最起码,普通干警要做的,他们也应当做到,也就同样要参加考试。

  说实话,我从不反对检察官要加强学习并要进行必要的考试,但现在,我对检察系统名目繁多的各种学习、考试已经不胜其烦。检察官每年要应付来自党委、政法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各种政治学习、教育整顿、业务学习,每年要进行各种考试、考核、争先创优,这些业务外的东西分散了不少检察官的工作时间,影响到他们正常的休息,而且有无效果不得而知。现在,又要应付来自上级机关的统一进行培训考核考试。既然不得不考,那么领导干部就要与普通干警一起参加考试,不要让领导干部又享受特殊待遇,把这场考试当作给外界留下一个强化队伍的美好印象的手段,成为一个“作秀”的幌子。

  当然,不仅仅在检察机关,在很多党政系统,我们仍然要问:还有多少考试,领导干部可以享受特殊待遇,以论文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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