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咪表滥设收费 以上帝的名义行恺撒之权(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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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11:3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丢失不赔”是践踏法律 咪表公司和有关部门称,在咪表停车位丢失车辆不存在赔偿问题。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登巍认为,“丢失不赔”践踏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的正义价值。 公正平等、等价有偿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权利义务的对等则是正义价值的最基本
郑州市人大代表、管城区检察院检察长张惠云认为,丢车不赔,与《民法》相悖,只要消费者丢车,不管有关方面如何说,咪表公司一定会输官司。 法律规定咪表不得滥设 咪表想栽在哪就栽在哪是实施层面的霸王行为。实际上,针对咪表经营或设置的许可行为,任何一个利益相关者(包括停车者、土地使用权被占用者以及权利受到影响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的权利。 王登巍说,咪表经营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对其审批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不得滥设。 首先,设定许可最低一级的依据应当是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而不能依据省以下的政府规章。而且即便是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也“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其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在具体设置咪表停车位的时候,不能肆意剥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不当得利涉嫌侵占罪 “卡内余额过期作废”属于典型的霸王合同,不仅无效,而且构成不当得利甚至涉嫌侵占犯罪。 咪表公司设置有效期或者押金本身就存在值得怀疑的动机,但在其垄断经营的情况下,某些部门的放任使消费者又别无选择。但其“卡内余额过期作废”的规定,则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而且,如果咪表公司拒绝返还卡内余额的话,一方面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单个的消费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咪表公司返还余额、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