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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赌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18:06 法治在线

  聚焦《赌惑》

  主持人:

  这是一起因赌博而引发的悲剧,这场悲剧也许本不该发生。然而凌氏两兄弟却因一时糊涂,不但断送了自己的前程也毁掉了另外一个家庭。这起案件也更加让我们认识到赌博
的危害。

  凌东华,凌东明的哥哥,他是这次抢劫杀人案件的主谋。两年前的他并不缺钱,做建材生意的他也可以说是一个成功的商人,然而周围环境的影响,加之自控能力较差,使他染上了赌博。

  他的父亲以前也比较喜欢赌点钱,应该说(凌东华)逐渐学会了,他父亲把生意全部交给老大(凌东华)经营的时候,老大已经染上了赌的瘾,已经不可收拾,可以讲,沉溺于赌场,外面欠的赌债是越来越大,把供货商的材料低价卖出去,拿着这个货款继续赌博。越陷越深,一直到最后不能自拔,走上了这条不归之路。

  家都已经给他输空了,我九几年就是做生意,家里法人代表也是他,他就是提款,两年输了近两百万,还欠别人的钱,欠我们周围做生意的钱就是几十万,后来我父亲帮他还,挣的钱就是帮他还债,他自己欠朋友的还有好多钱。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了解到,提议抢劫杀人的是凌东华,而他并不认识沈上有,他指使弟弟帮助物色作案目标,禁不住哥哥再三劝说的凌东明成为了长兄凌东华的帮凶,并且出卖了自己的朋友。那么对于凌东明和凌东华两人,在定罪量刑上有没有区别。

  审讯过程中,自知自己罪有应得的哥哥凌东华将全部罪行都归到自己身上,他说杀人是他一人所为,凌东明并没有参与。对于他这样的说法,法律上对两人的定罪量刑是否会不同。

  专家:

   赌博与抢劫看似并没有直接的联系,然而很多人恰恰是因为参与赌博,输了钱不甘心却又无力偿还,导致最终升级为抢劫杀人犯罪。而本案中受害人的不幸遭遇也再次提醒我们:赌博不仅是一种不良的生活习惯,它还可能使我们受到侵害,陷入危险的境地。

  互动地带:关注《反腐败公约》(一)

  腐败无处遁形

  演播室:腐败和外逃贪官是群众十分痛恨的问题。现在,我国在惩治腐败、打击外逃贪官方面,做出了又一个重要举措,那就是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许多专家认为,这一举措,将成为各种腐败行为和外逃贪官的末路。那么批准《反腐败公约》,对我们惩治腐败会起到哪些具体作用?今天我们就先来关注这个话题。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这样,中国成为了最早批准《反腐败公约》的30多个国家之一。全国人大批准《公约》,就意味着中国同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邵沙平: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意味着中国就要受《公约》的约束,意味着我们认可这个公约规定的措施的法律拘束力。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在今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那么,中国批准了《反腐败公约》,也意味着《公约》在生效的同时,也在中国开始生效。《反腐败公约》对中国生效之后,将对我国惩治腐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约》所规定的“腐败”,比目前国内法律所规定的“腐败”,范围要大得多。

  我们国家所讲的腐败犯罪,一般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犯罪。在《反腐败公约》中,除此之外还包括贿赂外国工作人员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另外,私营企业中侵占利益的行为,在我们国内还没有划入腐败范围,但是在《公约》中却属于腐败犯罪。

  邵沙平:第二个不同,我们国家谈的贪污贿赂罪主要谈的接受财物,经常讲贿赂,像现在涉及到什么薪金贿赂、什么其他贿赂,很不好定罪。但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里面谈的这些贿赂就不(仅仅)是用财物来认定,它是指得到(不正当)“好处”,他给予你的“好处”,这个含义要比我们要广得多。 演播室:因此,《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目前一些我们仅仅认定为“违纪”,还没有规定为腐败犯罪的行为,甚至一些还没有得到规定的行为,都将有可能被规定为腐败犯罪。那么都有哪些行为有可能被规定为新的腐败犯罪呢?比方说,一些权力部门的乱评比,按照《公约》的规定,就是一种腐败犯罪。

  邵沙平:有一些我们国家部门搞的评比,这些评比可能对这些企业的生存,对它的发展至关重要。比如这个企业本来是不合格的企业,你对它评比的时候,我是讲的权力机关,有权力的机关,不是我们一般的评比,由于你得到一些好处,你把不合格的企业,评成合格企业了,让它得了一等奖等等,在过去最多你这是一个违纪的行为,但现在可能就构成犯罪。(权力部门的乱评比,可能被规定为腐败犯罪)

  以前,私营企业内部侵吞股东财产,以及上市公司操纵股价、侵吞股民的利益,没有列为是腐败犯罪,但是,《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这些行为也可能被规定为腐败犯罪,进行打击。

  还有,对于公职人员卸任后,再到自己原先管理的私营企业任职这种情况,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进行相关的规定,其中的腐败行为也无法加以打击。但是,以后,按照《反腐败公约》的规定,这种行为将被得到约束。

  邵沙平:有这种情况,有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给予某些私营企业某些好处,然后他(以后)就到私营部门拿年薪50万、100万,按照《公约》的规定,这也可以构成犯罪。(在位时给企业好处,卸任后去拿高薪,将是腐败犯罪)

  而且为了防止这种权力寻租行为,今后我们国家也可能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此作出一种预防性的规定。

  邵沙平 比如说对于工作人员多长时间以后,才能到他原来管的私营部门去任职,《公约》就要求各个国家,在这一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那么从总体上来说,《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生效之后,对我们国家惩治腐败方面的工作,会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一方面,原来我们一些没有规定为腐败犯罪的行为,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为腐败犯罪以后,我们打击各种腐败行为,将更加有法可依,而且也有了国际法的支持。对那些企图钻法律空子、逃避制裁的腐败行为,也将起到有力的震慑和惩治作用。(打击新的腐败犯罪有法可依,震慑和惩治力度加大)

  邵沙平:第二个,公约明确规定各个国家要设立一个到多个预防腐败的机构,而且这种机构还要把你这个国家按照公约规定的预防的措施,还要向有关的设立缔约国大会进行汇报。(国际支持力度加大)

  这样,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工作,也将得到更加有力的国际支持。

  有关专家介绍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我们将按照《公约》的规定,对我们的《刑法》等多种法律进行修改,惩治腐败的力度将大大加强,各种腐败行为将无以遁形。另外,更重要的是,我们对外逃贪官的打击和追逃力度,也会空前增强。下一期节目,我们将为您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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