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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聚焦:增强防范意识 确保财产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31日14:16 法治在线

  《法治聚焦》《增强防范意识 确保财产安全》

  湖北襄樊警方经过近两个月的工作,终于成功地端掉了以余锋、曾林涛为主的盗、销机动车犯罪团伙,大部分赃车被追回,有效地打击了犯罪、挽回了失主的经济损失。那么余锋他们平时主要选择什么样的机动车作案?如何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他们的盗窃行为以及购买赃车的人又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下面我们还是先来听一下犯罪嫌疑人自
己的交待。

  犯罪嫌疑人 余锋:

  你们一般选择什么样的车,放在什么环境的车为主?路边的或者院子里的。

  院里有没有人看守?有人看守的话,趁着看守人比较麻痹的时候,或者睡觉的时候就开始偷。

  余锋交待,他们流窜作案随机性很大,选择盗窃的车辆主要是桑塔纳、富康等轿车以及东风农用运输车,

摩托车则常常是顺手牵羊,因为这些车容易销售,并且在县一级城市里面,这样的车很少安装防盗设施,在街头巷尾随意停放的现象也比较突出。他们一旦得手立即逃窜,并在途中换上事先准备好的假
汽车牌照
,逃避警方追缉。

  犯罪嫌疑人 余锋:

  有防盗器的不偷,有大锁的就给他打开,挂锁越是大的锁越好开。

  记者:一辆车从你接近它到开走需要多长时间?

  有时候离主人家比较近的时候,怕弄出声音,时间比较长一点,不怕弄出声音,那就很短,三五分钟就可以了。

  针对这种情况车主应该如何加强防范,确保自家机动车的安全呢?警方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湖北省保康县公安局副局长 徐海斌:

  第一这个车辆首先要安装防盗报警器这些基础的措施。第二,停放要停放到有专业车库,或者是停放在有专业看护,有电子监控的地方,这样人犯罪嫌疑人没有机会下手。

  余锋等人偷盗回来的赃车,少部分经过喷漆、改装,大部分则未经任何处理,直接以四五千元的低价卖了出去,而这些车的实际价值可能在四五万元甚至更高,那么这些购买赃车的人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 卢建平: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余峰等人盗窃机动车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又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 卢建平: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实余锋等人盗窃机动车的作案手法并不高明,但之所以能够屡屡得逞,这一方面和他们流窜作案有直接关系,再就是一些机动车主缺乏应有的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在一些小城镇,机动车既没有安装报警器、防盗锁、方向盘锁等安全装置,又没有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地方,这就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可见要想确保自家车辆的安全还需提高防范意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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