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提交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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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5日01:56 重庆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项前)昨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前一天。我市首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开始提交市二届人大常委会
设专门救助机构和救助基金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家庭暴力救助基金,为救助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家庭暴力救助机构,并可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救助。按条例和我市行政区划,全市至少要建40个家庭暴力救助机构。 警方必须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所在单位或基层自治组织要及时劝止、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警,110报警指挥中心、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要对报警及时处理。 鼓励社会单位提供人道援助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请求所在单位或基层自治组织提供临时性救助,也可直接就近请求政府设立的救助机构提供救助。单位和组织要对其提供必要的救助。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要对受害者及时抢救、治疗,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自愿为受害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暴力受害人诉讼费可减缓免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援助机构要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院要给受害人诉讼费用减交、免交或缓交。 家庭暴力案多不评治安先进 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基层自治组织要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对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调解或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履行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机关单位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目标不合格的,取消其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荣誉称号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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