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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时报:见死不救中的医院责任与政府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2:42 舜网-济南时报

  近日,来京找工作的37岁齐齐哈尔人王建民因无钱治病,死在了北京同仁医院急诊一楼男厕所门口,这里离医院抢救室还不到10米。之前,120救护车曾两次送王建民到该医院,而院方急诊主任称,在检查王没有生命危险情况下,医院不便给患者垫钱,这不是“见死不救”(12月15日《新京报》)。

  王建民被送进同仁医院时在呕血,临死之前大声嚷着“疼、救命”,医院却认为“
没有生命危险”而停止治疗,其说辞显然难以令人信服,这是一起典型的医院见死不救事件,无可辩驳。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场所,救死扶伤是医院以及医务工作者的天职,这种“天职”不应为金钱、利益所左右。尊重生命的价值,是一个最基本的社会伦理;医院必须以救死扶伤为前提,这是医院之所以成为医院的一条“底线”。如果这个“底线”被突破,医院就会变成一个冷冰冰的技术机构和商业场所。

  医院因病人交不起钱(或一时交不齐钱)便见死不救的现象,可谓相当普遍;而社会舆论指责医院见死不救,指责医生漠视生命的声音,也不绝于耳。但是很显然,对于医院的见死不救,仅仅指责是远远不够的。

  在笔者看来,要根治医院见死不救现象,除了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之外,还有赖于法律规章方面的约束。比如去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急救医疗条例》,规定对见死不救的医院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再比如,今年8月,福建连江县医院因见死不救而导致病人死亡,该医院三名正、副院长因此被免职。这些法规上的约束和事后处罚,显然比单纯的指责、批评更有效。

  而更重要的,根治医院见死不救现象还有赖于相关配套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实际上都是“自负盈亏”,政府的拨款只是杯水车薪。因此,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医院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是无可厚非的,医院毕竟不是纯粹的慈善机构。医院见死不救固然不应该,但他们确实担心很多患者付不起钱(或有钱不付),形成大面积“死账”,影响医院的正当收入和正常运转。医院的这种担心,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

  因此,要让医院“见死必救”,关键就在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化解他们承担的经济风险。实际上,保证每一个危重病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救治,不仅是医院的责任,也是政府的责任。保证医院“见死必救”,需要政府切实履行起相关责任,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配套补偿措施。比如可以规定,医院对伤病者应该“来者不拒”、“见死必救”(这是医院应该承担的责任),而由此产生的“死账”,则一律由政府来“埋单”(这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还可以规定,由政府牵头设立一个专门基金,用来帮助医院消除“死账”,等等。办法不是没有,关键是政府是否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愿不愿意承担起这个责任。只有得到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只有配套补偿措施得以落实,医院才可能真正做到“见死必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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