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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卡拉OK版权费怎么收才OK?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09:51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评论员王文琦

  随着唱K业的飞速发展,近年来,唱片公司向K厅索要MTV版权费的风波也席卷全国。最近,广州展开集中维权行动,拟从明年开始在卡拉OK设备上装置机顶盒,按每首歌的点唱次数收版权费。

  有关方面主动出击解决行业发展和版权保护遇到的难题,是值得肯定的。显然,解决版权费收费难题,可以使卡拉OK企业从讨要版权费的诉讼中解脱出来,减轻其经营负担。同时,也有助于从根本上断绝盗版的广泛流行。但针对这个收费方案,广大消费者却存有很多疑问。其中,人们最关心的是收费问题:一是收多少?二是收费标准以何为依据,有没有经过正当程序进行论证并征求社会意见?

  无论是每唱一首歌收1元还是0.5元,这个收费标准都太高了。根据国家版权局2000年9月批准的《音乐作品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定的收费标准,夜总会、歌舞厅(含卡拉OK歌厅)、迪斯科舞厅,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5元,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2元。经简单计算便知,广州按单曲收费的标准远远高出按面积收费的标准。

  其次,版权费的收取标准与具体收多少,应当有一个协商论证的过程。根据我国有关版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版权费的收取可以依照有关部门公布之标准,也可以双方约定,也就是说,双方可以讨价还价。而且,版权费应当是词曲作者向卡拉OK企业(企业才是使用者)收取,但这个方案传出后,获利巨大的K厅仿佛置身事外。对此,他们的解释竟然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就算消费者认栽,自己出钱支付版权费,按照程序要求,面向公众的收费也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大家的意见才行。而现在准备执行的版权费收取数额,既不是执行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也不是权利人与收费对象协商订立的标准,如此单方决定收费额度不但是对消费者权利的漠视,也是对大家合法权益的侵害。

  我们不反对权利人或其授权的机构收取其合法的版权费,但向谁收?收费多少合理?应该有一个科学的测算依据和订立程序。实际上,对于版权费标准,我国法律也一直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现在已经到了补上这个漏洞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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