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让贪官在这个世界无处可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15: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钱克锦 贪官可恶可恨! 人们总希望这些阻碍社会良性发展和破坏社会正义的蛀虫们受到应有的惩罚。但在很多发展中国家,一些贪官在获得赃款后立即潜逃国外,非但没有受到惩罚,反而过起逍遥
不过,这种情况正在改变。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公约》正式生效,这个除序言外共有八章内容的国际法律文书,就预防、定罪、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实施机制等方面及如何进行跨国反腐进行了详尽的规定。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3个国家政府批准了这个公约。 虽然说,这样的国际文件约束力不是很强,具体实施效果还有赖于各国自己执法机构的工作状况。但即便如此,这个公约的生效,对正在进行艰难反腐、不少贪官外逃的中国来说,起码在两个方面可以起到非常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这个公约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完善反腐立法,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预防腐败犯罪的现代理念。《公约》突出了要把政府主导和全社会的参与结合起来,坚持对人(腐败犯罪的高危人群)、行为(腐败犯罪的高危空间)、事件(腐败犯罪的高危因素)的全面控制。尤其是其中提到“提高决策过程透明度,并促进公众在决策进程中的作用,”以及“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途径”等,更对我国目前的反腐战略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另一方面,《公约》分别对“国际合作”和“资产的追回”进行详细规定,无疑对那些想远走天涯用赃款“享受人生”的贪官们起到震慑作用。 据报道,目前我国尚有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有关专家研究发现,这些贪官中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级别低的,往往首先选择逃往泰国、缅甸、马来西亚、蒙古和俄罗斯等周边国家,这样逃亡和生活成本都不会太高。另一部分逃往非洲和拉丁美洲,往往隐姓埋名,靠赃款过着深居简出的生活。对大贪官们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移民国家,是他们的“最好”逃亡地,比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荷兰等。 而由于缺乏有强制力的国际法为依据,所以目前追捕这些贪官主要是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用谈判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的被遣返就是通过中美外交手段进行的),所以在遣返追回财产方面的工作虽有进展,但不能令人满意。如今在联合国公约的框架内,除协商谈判外,中国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达到追缴外逃赃款的目的,从而避开各国刑事差别较大,难以达成一致甚至受到政治、意识形态干扰等因素。从这方面说,公约对于我们的反腐方面的亡羊补牢也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国际社会对腐败全球化认识的加深,全球加入、依据《公约》反腐的国家将会越来越多,合作越来越紧密,贪官们可以潜逃的地方也将越来越少。贪官们或许会意识到,终究有一天,他们在这个世界上无处可逃。 (紫/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