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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专场销售进场费问题引发行政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0日09:55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特稿 记者 逸西

  花钱买场,这是酒类行业长期形成的商业惯例。商家要进场,必须先掏钱,想“独占”,必须多花钱。但这一惯例,在四川遭到工商部门处罚。商家对此颇有异议,声称向酒楼支付“专场费”是让利销售,不算违法。一怒之下,商家将工商局告上法庭。

  那么,这起备受市民关注的四川西充县华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酒业)状告该县工商局行政违法一案,结果怎样呢?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2005年11月15日,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华星酒业”以“专场费”名义推销重庆山城系列啤酒的行为系商业贿赂,判令维持西充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罚款3万元等行政处罚决定。“华星酒业”不服,遂于12月6日向南充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判决。

  让利专销 成了商业贿赂

  “一审法院认定,我们支付的专场费系商业贿赂,属错误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可用明示方式给予折扣,数额大小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我们支付专场费的行为,不是法律禁止或限制的行为。”12月12日,华星酒业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院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以“每月销售额不等,返利一致”来推定“华星酒业不是以明示方式返利”是完全错误的。

  据了解,华星酒业引发商业贿赂风波,是在2004年4月22日。当时,华星酒业为了推销自己经销的重庆山城系列啤酒,与乡味楼火锅(以下简称乡味楼)签订了《联合销售协议》。该协议约定:4月29日起,乙方乡味楼专销甲方华星酒业经营的重庆山城系列啤酒,甲方派促销员到乙方,乙方按要求购进甲方所经营的啤酒,放在显眼位置销售,乙方确保餐厅服务员不参与其他任何啤酒的促销活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借给乙方展示柜二台,但只能存放甲方所经营的啤酒,若乙方遵守履行协议,甲方则返利乙方。协议当日,华星酒业一次性支付乡味楼专场费25000元,并约定此后每月支付2500元专场费。

  同年11月30日,华星酒业采取同样的方式和金口岸歌城签定了《联合销售协议》,双方约定:从2004年12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金口岸歌城专销华星酒业经营的啤酒,华星酒业为金口岸歌城提供价值6500元的广告招牌。

  《联合销售协议》签定后,乡味楼和金口岸歌城均按协议从事了经营活动,华星酒业也履行协议。

  2005年7月5日,西充县工商局获悉并调查后,对华星酒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万元。

  工商局认为,华星酒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买卖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据此,工商局认定,华星酒业的行为,属商业贿赂。

  一审判决:被告赢了官司

  华星酒业不服该处罚决定,8月10日,向西充县法院递交了诉状,将西充县工商局推上被告席。

  法院受理后,分别于9月7日和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工商局为了证明其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提交了大量证据,但有的当庭遭到原告异议,并认为工商局未提交立案审批表及调查终结报告,属程序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华星酒业的行为属商业贿赂,其辩称支付的返利及该笔支出不是帐外暗中操作,不是商业贿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西充县工商局未及时提交立案审批表和调查终结报告,不违反法定程序,具备立案审批表和调查终结报告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并非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的程序性规定,故被告未及时提交这两份材料不应当视为违反程序规定。

  “专场费”算不算贿赂?

  在这起闹得沸沸扬扬的商业贿赂案中,华星酒业坚称,西充县工商局执法程序违法,该局无立案审批表和调查终结报告,且在执法调查询问时,只有一个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两人都应出示;留置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有2个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对情况记录入卷,而西充县工商局当时只有1人,并对华星酒业不签字的原因未记录;执法人员在询问当事人时,没有出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使被询问人认为系个人行为。

  华星酒业还称,西充县工商局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

  所谓商业贿赂,《工商暂行规定》中是这样解释的:“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针对这个解释,四川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昌同说,不是所有销售购买商品活动中,凡是给对方财物的行为都叫商业贿赂。如买房送空调、入户口;入移动网,送话费、送手机;买汽车送油票;买纯净水送饮水机等等。这些商家在销售商品时,都给予了对方财物。这能是商业贿赂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程昌同律师进一步解释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了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可以用明示方式给予折扣,但却未明确限制折扣的比例和数额,比例大小、数额高低完全在于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不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行为即为合法行为。程律师还称,真正的商业贿赂是秘密的,暗中的,收受贿赂的单位或个人不会给对方打收条,双方都不会真实入账。而本案中,华星酒业支出的“专场费”有合同明确约定,对方打有收条,华星酒业又真实入账。很显然,华星酒业的这一行为,不是商业贿赂,纯属典型的民事行为。

  新闻链接

  2003年4月,上海吉马酒业有限公司在浙江杭州因进场费问题遭到当地工商部门的查处,涉案酒店五六十家。其后,“吉马事件”风波荡至上海、江苏和福建。同年11月初,福建省龙岩市工商局对“吉马”和涉案的5家宾馆酒店进行处罚。“吉马”不服,向福建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与此同时,被处罚酒店宾馆也将龙岩市工商局告上了法院。最终,龙岩市工商局败诉。

  2005年2月,厦门吉马酒业有限公司以“专场费”名义向厦门7家酒店、娱乐场所支付现金或实物,取得了

长城系列
葡萄酒
的独家销售权。为此,厦门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吉马酒业“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吉马酒业将厦门市工商局告上法院,一审败诉。但二审法院厦门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结果,撤销了厦门市工商局对吉马酒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厦门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从实践看,对于酒楼或超市等相关部门因经营投入而向销售商收取一定的费用,或经销商为促销其商品而向酒楼或超市等相关单位支付一定的钱、物的行为,在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违法前,不宜简单地将这种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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