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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违宪审查如何操作须借鉴外国经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00 南方都市报

  社论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完成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这是在我国建立起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一步,而违宪审查是真正实行法治的重要一环。

  对许多并不真正懂得法治意义的人来说,“法治”和“法制”是一回事,就是以法制国,这是不对的。诚然,依法行事相对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是一大进步,但这不够,有时甚至会在法律的名义之下违背正义。事实证明,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冲突常常使得有法等于无法,为我所需地执法使得任意性代替了法律的严肃性。更重要的是应该看到,法律、法规的正当性和权威性是来自宪法至高无上的正当性和权威性,由于多年来我们在法制建设方面的落后与欠债,由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集团利益作怪,我们的一些法律、法规是与宪法的条文、精神不符合的,这就不是为行使和捍卫正义提供依据,而是成了不正义的理由和根源。

  因此,真正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和必要步骤,是应该有对于立法的审查,对于已有法律、法规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和实际操作的机制。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我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表示赞成与欢迎。

  我们知道,纠正一个错案是重要的,这使得对于一个或几个当事人恢复正义,并且维护了与他们有关的人们的利益;相比之下,改正一项违宪的法律、法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这使得为一大类相同性质事件维护正义提供了依据和可能;但要更进一步,只有建立了完善的违宪审查机制,才是最根本的解决,因为相比于违宪审查制度,纠正一项不良法律只具有个案的性质。回想2003年春季,三名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提请违宪审查,虽然国务院以出人意料的速度废除该办法并出台了新的救助管理办法,但许多懂行的人并没有感到满足,因为三博士上书的深意在于提请对于违宪审查这一理念的认同,并着手建立有关机制与程序。时隔两年,我们看到了这个目标离我们又近了一大步,这实在令人欣慰。

  当然,我们应该意识到,巨大的进步还不等于实现了目标,还有许多工作等待我们继续以理性的方式和韧性的态度去做。比如,现在的程序还不具有刚性,不论是单位、团体,还是个人,提出审查的要求和建议之后,对是否受理的答复,以及不受理理由的申说,如果有时间和形式上的明确限定,则更为完备。而从根本上说,由人大这个立法机关的所属部门来受理并审查有关立法事项是否最为妥当,还可以考虑,因为人大说到底是民意和立法机关,审查和矫正有问题的法律法规由专门的、专业性更强的司法机关来做,可能效率更高、效果更好。从长远看,防止立法机关权力过大与集中,改变司法机关相对弱势的状况,是有好处的。在这方面,世界上很多国家在法治建设方面走在我们的前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也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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