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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民权与“恶”法博弈的公正平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46 燕赵都市报

  作者:艾文波

  对于全国人大明确违宪审查程序的举措,有学者认为程序的出台为违法违宪审查奠定了制度基础,这是我国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一步。笔者相信,随着机制的逐步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而让我感到欢欣鼓舞的,是通过这一系列程序的建立,有利于从根本上剔除恶法,彰显民权。

  应当看到,法律本身是有"善""恶"之分的,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设立善法,剔除恶法是法治文明的要义。现实中,如果面对的是行政滥权,我们有行政法律等对其进行规制;如果面对的是审判不公,我们还有司法监督作为相关的保障。但是,如果我们遭遇的是本身不合时宜甚至不合法理的所谓"法律法规"的不公对待,又当如何呢?

  "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法律还不够完善时,在法律的实现还不尽如人意时,尤其是当法律在实施中侵犯到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时,就迫切需要为公民构建一个权利救济的有效平台。违宪审查机制的设立正是这样的一个平台,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则的设立和程序的明确,无疑是为公民维权提供了一条看得见的正义之路。

  进一步来看,这也是"良法之治"的本意所在。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法律本应是各方利益平衡和协调的结果,经过博弈之后的法律,才是真正的"善法",方才有公信力和执行力,才能成为代表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社会"公器"。违宪审查制度的设立,其意义就在于通过程序的设计和规范,为公民行使权利和表达意志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途径,为剔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乃至恶法提供一个公正权威的博弈平台。如此,宪法就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成为活生生的公民权利的捍卫者。

  从《立法法》明确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及公民个人可以提出审查建议到法学博士、律师等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从全国人大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到如今的审查程序的详尽明确,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作为法治最核心的要点的宪法之治,离公民越来越近,这足可让我们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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