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一位公民对违宪审查的三个祈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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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09:50 燕赵都市报 | |||||||||
作者:练洪洋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还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
《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不但指示了违宪审查的路径,而且明确了普通公民的提请违宪审查的权利,从这个角度上说,这两个《工作程序》开启了我国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使中国向宪政迈出重要一步,是百姓之福,国家之福。 2003年5月,“孙志刚事件”之后,三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提请违宪审查;2004年5月,全国人大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今天,全国人大完成对《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我们仿佛看到了法治的脚步,正一步步朝我们走来,令人欣慰。 在这里,我希望这两个《工作程序》可以承担起违宪审查的重任,进一步推动我国的宪政和政治文明建设。 作为一位普通公民,对于违宪审查尚有三个祈愿。 一是应该遵照国际惯例和普世价值观,让宪法的条款回归本义。宪法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元规则”,决定了其条款的抽象化,缺乏可操作性。正因为如此,有不少宪法条款在实践当中被立法机关或者政府、部门以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加以限制、肢解,甚至被偷梁换柱,使得宪法许多条款成为一纸空文,公民难以真正享受到宪法规定的权利。如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有许多条款被附缠了种种严格甚至是苛刻的条件,使公民的这些权利名存实亡。 如果公民不能在公开场合(包括各种形式的传媒)自由地发表思想(不光用嘴说,还应该包括写作、摄影、电影、戏剧等等),也叫做有言论自由的话,那么还有什么叫违宪?违宪审查又有什么意义?所以,在违宪审查起步时,就要用国际惯例和普世价值观来厘清宪法条文的本义,避免太多有关违宪与否的争议发生。 二是应该扩大违宪审查的范围。我们可以看到,人大这次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列入违宪审查的范畴,这恐怕是不够的。即使是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出乎种种利益考虑,也未必合宪,有些法律时过境迁之后更有明显的违宪现象。一部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有多处不合宪之嫌,而且,这样的法律远不止一部。 如果人大制订的法律存在违宪现象,又不在审查之列,这种违宪审查制度又怎能说是完善的呢? 三是违宪审查的程序除了固定的,还应该是可知的、可诉的。人大设立备案审查室,对法规等进行违宪审查,谁又来监督这个审查备案室的工作呢?没有监督,何来公平?没有程度正义,焉能保障实质正义?这是不二法则。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制衡与监督机制之前,有必要让公众、社会来行使这个职责———人大的违宪审查要增加工作透明度,不但与违宪审查提起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反馈信息,还要在适当时机向公众汇报,接受公众的质疑与监督,以确保审查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下进行。 同时,还必须保证是可诉的,如果违宪审查的提起者对于人大审查备案室的工作表示不满,还必须有一个途径可以保障对审查工作进行投诉,甚至是“审查”。 当然,违宪审查只是蹒跚学步,我们还不能过于苛求,但我们还是有必要表达观点,让违宪审查不至于南橘北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