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得停水断电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5:0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杨维汉、隋笑飞) 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但是,因情况紧急或者当事人同意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作出上述规定。草案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出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
草案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完)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