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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俊怀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18:15 三联生活周刊

  在包头看守所关押一年之后,伊利集团前董事长郑俊怀终于开庭受审。在公诉人的公开指控之下,郑俊怀昔日掩藏在水面之下的行为也逐渐清晰起来。

  记者◎谢九

  是否挪用公款?

  12月22日,在公众视野中消失一年的郑俊怀出现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郑俊怀一同受审的还有其他四名被告,原伊利副董事长杨桂琴、原伊利财务负责人张显著、原伊利证券事务代表李永平、原伊利原奶事业部总经理、八拜奶牛场场长郭顺喜。

  众所周知,郑俊怀当初被拘捕是因涉嫌挪用公款进行MBO,庭审焦点也集中在“挪用公款”上。庭审中,共有8名律师为5位被告辩护,其中,郑俊怀、郭顺喜分别有两位辩护律师,庭审从上午8点半持续到晚上11点多。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称,被告人郑俊怀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伊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伊利公司董事长、总裁的职务之便,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私自授意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注册了私营性质的呼和浩特市华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又伙同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挪用公款供华世商贸公司购买股票,谋取个人利益。其中,郑俊怀、张显著、李永平挪用公款数额1650万元,杨桂琴、郭顺喜挪用公款数额为1500万元。

  公诉人认为,郑俊怀等5人谋取个人私利,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和第384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郑俊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郭顺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郑俊怀对此表示反对。郑在法庭上声称,当初购买伊利股票并非为谋取个人利益,起因在于1999年,一个庄家为了把伊利的股价炒高,找他商量购买伊利的股票,当时伊利股份的股价为20元,这个庄家想把股价炒到60元至80元之间。郑俊怀意识到伊利股份有被人恶意收购的危险,于是开始重视伊利的控股权问题,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得到的答复是“要设计一个反收购方案,哪怕是自己人持有,也不要被外人恶意收购”。于是才开始购买伊利的社会法人股,以免伊利股份的控股权落入别人手中。郑俊怀还声称呼和浩特市委1999年的工作会议记录有关于这件事的记载。

  辩方律师对于“挪用公款”的指控表示反对,因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郑俊怀等人的身份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挪用公款罪也不能成立。郑俊怀也表示,他并不是国有股东的代表,代表呼和浩特国资部门在伊利股份的是执行董事李云卿。控辩双方随即对郑俊怀的身份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公诉人对于郑俊怀“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证显然早有准备,在庭上出示了呼和浩特市委组织部出具的《郑俊怀同志有关情况说明》,该说明显示,根据1996年《呼和浩特市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伊利股份的党组织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市委管理,所以郑俊怀的身份是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原呼市国资局局长李云卿当时是国有股权的代表,但不是唯一代表,郑俊怀担任伊利董事长,也是国有股权的代表。公诉人认为,李云卿在伊利股份是国资行使表决权的代表,郑俊怀则是国资在伊利股份负责经营的代表,因而他可以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辩方律师表示,在1999年之前,伊利股份的国有股确实占控股地位,但是至案发时,企业的股权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股既非绝对控股也非相对控股,此时仍把伊利纳入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没有依据的。同时,公诉人所提供的任命和聘任文件等证据,也不能证明郑俊怀是国家工作人员,公诉人将郑俊怀等人定位“挪用公款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郑俊怀本人也声称,自己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只是一个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领导人,他本人并不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而只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因此,他也认为检察机关控诉他“涉嫌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现行《刑法》第九十三条分两款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如下表述,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是否非法MBO?

  除了挪用公款,郑俊怀等人是否非法进行MBO也是当日庭上的焦点。

  伊利股份为了解决公司高官人员的激励问题,曾经成立一家名为启元投资的公司,该公司由伊利的20多位高层持股,郑俊怀股份居多。2002年,呼和浩特市国资局将持有的伊利股份3.41%国有股有偿转让给启元投资公司,后经配股,启元投资共持有伊利4.38%股份,为第二大股东。该公司是通过正当途径成立,不存在非法操作。有问题的是另外一家名为华世商贸的公司,控方起诉书显示,该公司是为了满足郑俊怀等一小部分人的利益而成立。

  1999年底,郑俊怀得知呼和浩特立鑫实业开发公司准备转让所持的伊利法人股,于是和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三人商议成立一家公司,以买进这部分伊利股份。李永平和张显著各出资30万元和20万元,注册成立了华世商贸公司。八拜奶牛场场长郭顺喜向银行贷款1500万元,提供给华世商贸公司购买伊利的股票。2000年12月,华世商贸公司以所购伊利法人股做质押,从银行获得贷款1500万元,并归还八拜奶牛场,随后八拜奶牛场将此款归还银行。

  2001年4月,伊利的另一家股东长春胜利公司也有意转让所持伊利股份,郑俊怀等人为收购该部分股份,将伊利公司的150万元资金通过八拜奶牛场转至华世商贸公司,由后者收购了长春胜利公司转让的伊利股份。2004年7月,华世商贸公司将150万元予以归还。

  为了掩盖华世商贸公司的资金来源,郑俊怀、张显著等人对华世商贸公司购买股票所使用的1500万元和150万元的相关财务凭证一直未做会计处理。2002年12月,华世商贸增加注册资本415万元,其中郑海燕出资230万元,马庆出资175万元,李凤兰出资10万元。同时,张显著将其20万元出资转让给张翔宇,李永平将30万元出资转给郝银花。虽然伊利的李永平和张显著隐退,但几位新登场人物和几名被告均有关系,郑海燕为郑俊怀之女,马庆为杨桂琴的丈夫,李凤兰为李永平母亲,张翔宇为张显著之子。后来,伊利的“独董风波”爆发,外界开始对伊利的MBO产生怀疑,华世商贸的原有股东将股份转移至几位不相干的人士名下,实际控制权并未转移。

  2004年7月,有关部门进入伊利调查。郑俊怀与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等人分别签署“关于代替伊利高管持有华世商贸股权的虚假承诺函”,张显著与李永平伪造了“董事会关于同意以华世商贸公司为载体进行长期激励”的虚假董事会会议记录,伪造了伊利公司、八拜奶牛场、华世公司关于共计1650万元的借款协议并补做会计账务处理。

  从控方的起诉书不难看出,郑俊怀等人成立华世商贸公司,完全是为了满足少数人的利益,而在外界察觉之后,开始制造假象,掩盖其真实意图。

  郑俊怀称,如果用上市公司资金买本公司股票,的确属于违规行为,如果用自己的资金注册公司则会引起误会,但华世商贸公司只是一个过渡性质的公司,股东只是象征性的名字符号,最终要演变成为全体高管持股的公司。当时呼和浩特立鑫实业开发公司因银企脱钩急于变现持有的伊利法人股,于是就以八拜奶牛场名义向银行借款1500万元,然后挪至华世商贸公司购买股权。

  郑俊怀表示,当初代替伊利高管持有华世商贸股权的承诺函,是为了完善华世商贸公司的手续。运作华世商贸的初衷即是最后要和启元公司合并,最终完成伊利管理层控股权的统一。整个过程并不是为自己谋取私利,而是为了伊利公司及其全体员工着想。

  郑俊怀还表示,自己从没有在华世商贸公司拿过一分钱,当时伊利有一个针对伊利股份中高层的长期奖励机制,公司每年拿出资金对中高层进行奖励,他每年都能得到百万余元奖励。

  辩方律师也认为,伊利公司每年都提取总裁奖励基金和长期激励基金,至案发时,这些基金的数额在郑俊怀、杨桂琴、张显著、李永平等4人名下已经高达1380多万元,如果加上郭顺喜,资金已经超过1500万元。另外,郑俊怀历年存放在伊利公司的工资、奖金也有200多万元,这些资金加起来远远超过八拜奶牛场的贷款数额,因此,即使华世商贸是郑俊怀等人的私营公司,也只是该公司和八拜奶牛场之间的相互资金占用问题,而不是“挪用公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郑俊怀等人如果“挪用公款”的罪名最终成立,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审判结果有望在一个半月之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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