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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人士解读王小丫结婚的假新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1:41 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 董启元

  编者:去年年底,网上盛传中国农业大学校长陈章良与“央视名嘴”王小丫悄悄结婚了。该传言最早来源于《苏州广播电视报》,随后被证实为假新闻。然而奇了怪的是,许多网民和读者并没有过多地谴责炮制假新闻的媒体,而是把批评的矛头直指被假新闻困扰的“受害人”,甚至有读者毫不客气地指出“愈严肃,愈可笑”,起因竟是中国农业大学新闻发
言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的陈校长“很生气,后果很严重”;竟是王小丫声称央视将向刊登假新闻的媒体和有关方面进行交涉。陈、王作为假新闻的受害人,不仅没有得到同情,相反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责难,原因大概在于陈、王二人都是公众人物,但他们均以自己供职的单位作背景,咄咄逼人。

  现在,我们根据许多读者的来信,询问怎样从法律层面上解读这则假新闻,以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是不是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等问题,约请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的林东品律师作以下解答:

  陈章良、王小丫是公众人物吗?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最早来源于美国最高联邦法院的判决书“public figure”一词,一般包括二类人员:一类是政府官员或在一些事关公共利益的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人;另一类是众所周知的名人,如球星、娱乐界的著名人士以及因某一特定事件而出现的“有限公共人物”:在我国的法律草案中最早出现“公众人物”一词见于原《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57条:“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尽管该草案条文正式提交人大审议时被删除了,但“公众人物”作为具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已得到共识,其对象和范围大体上可以确定下来。

  作为“陈王结婚”假新闻的“受害人”,一位是大学校长,科技精英,一位是“央视”主持人,知名艺人,他们的身份显然属于公众人物的范围。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陈、王二人的名誉权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答案是肯定的。陈、王二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们与其他公民一样,其名誉权、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并不因为是名人,是公众人物,可以对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进行恶意的侵犯。如果有人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其名誉,当事人当然有权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其合法的权利。

  其实,公民的婚姻状况严格地讲属于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与名誉权有所不同,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而名誉权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身份等方面的总体评价。但是,在我国由于隐私权的立法相对落后,因而在司法实践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了变通的办法,即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造成名誉损害的,以侵害名誉权追究法律责任。

  但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又是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原因在于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具有社会示范效应,关系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老百姓的知情权。因此,公众人物一些权利的牺牲是已经成为或即将成为公众人物的人所付出的必然代价。在著名球星范志毅状告《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中,法院的如下判词-“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

赌球而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伤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正是基于上述的法律认知。

  公众人物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名誉权、隐私权

  有关媒体想当然地把陈、王二人“撮合”起来成婚,事关“受害人”的面子问题,或者说名誉权、隐私权的问题,“受害人”作出强烈反弹也应在情理之中。但是公众所诟病的是,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本来是个人的私事,犯不着拉大旗作虎皮,把中国农业大学这样一个堂堂的高等学府扯进来,把

中央电视台这样一个万人仰止的国家媒体拖进来。

  其实,对公众人物而言,媒体公开披露婚姻状况谈不上侵犯隐私权。即便是报道失实,只要不是恶意,充其量澄清一下,道歉一下,也就打住了。当然,如果有关媒体有关人员恶意捏造事实,造谣中伤,造成严重后果,公众人物仍可循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由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在法律保护上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公众人物除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外,更重要的还是通过自我保护和自律来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政治人物清正廉洁,这“星”那“星”品行无瑕,没有绯闻,没有污浊,既是公众人物的自我约束,也是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的期待,谁也不愿看到走上公堂主张停止侵权的人如同“皇帝的新装”,露出的却是赤裸的身躯。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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