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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善待与法不相悖的原生态道德标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1:57 燕赵都市报

  广西贵港市港城镇有一个小村,所有家庭都属于周氏同宗。该宗族有8条沿用多年的“族规”,对宗族成员的偷盗、赌博、乱伦非礼等行为有着从“孤立”到“驱逐出族”等处罚规定。最近,该“族规”遭遇争议,缘起于前不久该村一女村民称遭到某男“非礼”,族人听取对质并经会议讨论后,认定“事实成立”,于是该男被处以“族内孤立”处罚。(《南国早报》2005年12月30日)

  所谓“族内孤立”,即同宗族中人都不与他说话,不允许他参加族内事务和村民选举,谁家有红白喜事也不允许他到场。对此,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有“私设法庭”之嫌,超出了道德的范畴,属违法行为。

  单就这起事件本身的是非判断,笔者认为并不是特别复杂———除了“不允许参加村民选举”的规定确实已经“越界”,其余的做法,细究之下都无甚不妥。虽然或许要算是一种“精神酷刑”,却并未侵犯到被处罚人的法定权利,况且,“不与某人说话”等个人行为也与法律丝毫无碍。

  “义愤”是一种不能以任何借口被剥夺的自由。就此,不妨对比一下最近随着

房价蹿升越来越响的“请大家暂且不要买房”等呼吁———只要不是对别人的购买行为横施暴力,那么只是止步于言语上的提倡,显然就并不违法;同理,要求族人不要理睬有过“非礼妇女”不良行为者,自家的红白喜事拒绝这样的人到场帮忙,又有什么可指摘的呢———现在已经不是“腹诽”也能治罪的荒唐时代了,并无直接的伤害性言语和行动的“消极歧视”,属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

  事情本身虽然容易辨析,这起事件以及围绕其所发生的争议,却还有着更大的价值———其提出了当前这个经济、文化全面转轨时代,一个经常需要直面的问题:如何解决古老的道德思维方式与当今法治文明原则的摩擦和碰撞?

  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为了使社会和谐有序,除了律法以外,人们更是发展出许多的道德概念。在法律和制度不太健全的时期,一些道德概念成为一种非常具体的规制力量,本文中所提到的周氏宗族8条“族规”,也就是这种力量的延续。随着社会制度的逐步完善和法治文明的发展,一些古老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与现代法治原则之间出现了许多摩擦乃至碰撞,二者应该如何磨合,是“一方压倒一方”,还是有机结合,成为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

  当然,泛泛的说法是“对古老的道德行为方式去芜存精”。但是,具体到实际生活中,当古老的道德文化基因与眼下的法治文明原则有冲突时,要真正做到“去芜存精”却是说易行难。比如,父母和子女、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体罚合理性问题,夫妻之间的“情感出轨”及暴力等问题……经常都会让人们无所适从。

  如何既能让每个人的权利都得到充分舒张,同时又能让每人都尽可能保持住一份“克己”之心,让秩序愈加和谐,让人与人愈加平等,的确是个经常面临的两难问题。如果只是强调法律和制度,这一难题是难以解决的,因为法律固然容易从“对错”、“是非”的角度对人们的行为作出判断,但也仅此而已———它无法在“大是”和“小是”的程度之间,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调整、指导。而且,假如什么都拿去用法律去“套一套”,可能使人和人之间陷于虽欲求温暖而不可得的“刺猬困境”。

  要快速走向

和谐社会,就必须依靠更多道德手段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指导每个人的行为。有鉴于此,应该更多从传统道德中汲取智慧,借助其力量。在这个意义上,对诸如本文中这类既赋有基本正义质素、且基本不与法律相违背的“族规”,不能因其具有原生态的粗糙感就不屑一顾。对这类已不多见的道德标本,应该正视其积极意义和作用,无须苛责,尤应善待。

  -郭之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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