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政府靠什么保护弱势群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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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9:06 南方都市报 | |||||||||
来信/来论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的《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今后用人单位在裁员时,不能老总一人说了算,而是必须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要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提前30天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并向劳动部门报告。对此,大唐先生撰文指出,“政府应是弱势群体最大的保护者”。(1
从现实来看,上海市这一举措的确是“新年新气象”。但文中接下来的另一句话则让人困惑了:“那种突然通知某员工‘明天你不用来上班了’的做法,将成为违法行为。”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有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员的规定,其中就没有用人单位有权“突然通知走人”的根据,其中有些情形还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不难看出,用人单位“突然通知走人”的做法本来就是不合法的,它之所以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那是因为《劳动法》在现实中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贯彻执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其实就是《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细化体现。 如此看来,大唐先生的“政府需要回归它‘弱势群体最大的保护者’的角色”的说法就值得认真探讨一番了。众所周知,政府及其部门是我国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是其应尽的职责。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以往“突然通知走人”的做法是政府部门失职或者不作为的结果。因此,笔者以为,政府要切实地保护弱势群体,最有效的措施还在于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并针对现实情况制定出台相关的规章。 姚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