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公民权利岂能作为低保“抵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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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1:59 燕赵都市报 | |||||||||
1月1日,《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按照规定,低保人员每月须参加两次公益劳动。如果一个月内有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的,经批评教育无效后取消低保。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褒贬声一片。(《现代快报》1月3日报道) 按照广州市民政局的说法,这样做是为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应该回报社会”。初听起来似乎也有道理,不过将公民享受低保的权利和公益劳动捆
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是一种社会福利,是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而社会公益劳动是一个公民在自由的状态下,出于对社会责任的自觉认同,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例如义务清洁工等等。社会公益劳动的前提是公民的这种劳动是没有任何代价,而且必须是自愿而不被强制的。 很显然,低保与公益劳动之间是没有瓜葛的,现在广州市民政局的《规定》把这两者“扭”在了一起,骨子里是一种行政垄断思维。这种思维表现为一些部门把“我认为权利和义务对等”通过自己掌握的话语主导权甚至是法令制定权用“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规定认为”,要求社会公众遵照执行。这样涉及面较广的《规定》没有得到公众的普遍讨论而出台实施显然是令人遗憾的。如果能在规定成文之前有诸如立法听证、民意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那么现在很多的争论和意见或许对最终成文的《规定》有益,也不至于正式出台就引起轩然大波。 笔者可以预见,这样的《规定》是短命的,它把公民权利作为“抵押”条件而“强制”公民做其他事情的时候,就与我们这个强调公民权利为主题的时代已经不和谐一致了。和它一起废除的还有使它产生的过程———行政封闭式立法过程。 -陈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