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晚报:行贿黑名单背后的中国反腐探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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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11:28 郑州晚报 | |||||||||
有公众指出,“黑名单”出台的背后实质是中国正在进行的一项反腐探索之策。郑州晚报记者 廖谦/图 核心提示:2006年1月1日起,河南检察机关将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其范围为检察机关自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并公开受理对外查询,任何人都可以持有效证件查询。事实上,河南省的这一行为只是全国统一行动的一个缩影,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国的检察院都要建立相同的“黑名单”。有公众指出,“黑名单”出台的背后实质是中国正在进行的一项反 “行贿黑名单”涉及5领域 “我们的资料正在准备中,等厂家把软件系统邮寄过来,就可以建成了。”1月5日,在接受《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记者采访时,郑州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李先生说。按照最高检的统一要求,该检察院的行贿黑名单准备工作已经进入尾声,收集了1997年以来立案侦查的,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犯罪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查询内容包括行贿人的个人情况、犯罪事实、判决结果等。 “任何人都可以查询,这个是对社会开放。”1月5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工作人员李先生介绍说,个人或单位申请查询时,应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介绍信,查询请求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检察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回复查询结果。全国联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没有退出机制,行贿信息一旦输入便不能删除。此外,这个被称为“行贿黑名单”的查询系统最大的特点是全国联网,你只要在一地犯事,全国各地都可以查到你的犯罪信息。 “这是一个进步,体现了政府对反腐败手段的一种探索。”郑州广电信息网络公司员工胡世水认为,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行业和政府采购部门等5个领域中的腐败问题确实很令人注目,既有官员自身抵御腐败的“免疫力”差的因素,但更有各类不法分子不择手段对有关官员实施“糖弹”攻击,诱使一些公职人员从事腐败活动并提供了相应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反腐败如果仅仅着眼于案件的查处和单纯强调思想教育和自律显然是不够的,只有通过持续的制度创新,加强对社会各阶层人们行为的约束机制,减少腐败得以发生的机会,并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腐败。 “黑名单”催生反腐风暴 “这事情在全国已经搞得声势浩大了。”2006年1月5日,河南省教育报刊社的一位编辑说,他上网的时候发现,关于建立和查询“行贿黑名单”的事情已经在全国催生了一场反腐风暴。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2005年11月1日向传媒表示,在2005年底前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各省级院都要根据《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积极运用高检院预防厅组织研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行贿犯罪案件档案录入、储存、查询实行电子化管理,在各省级院建立查询系统的基础上,实行全国联网,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目前,北京、宁波、四川等地的“黑名单”已经先于此时建成并向公众开放。 “建立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开展公开查询,找到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防范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对此举显然十分乐观。 毫无疑问,在全国建立“行贿黑名单”已是事实,那么,“黑名单”究竟有何作用? 一个例子来自浙江省海宁市。2005年4月1日,浙江省海宁市建设局下属海宁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决定对该市城南大道工程建设施工分两个标段实行公开招标。2005年4月15日,项目在海宁市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综合得分第一的浙江中威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列为第一中标候选单位,但就在公示期间,有人举报浙江中威公司有行贿的不良行为记录,举报内容随后在嘉兴中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被确认。按照浙江省有关“行贿黑名单”的规定:在预审投标单位资格时,如发现有不良行为正在受公示的,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由于举报被查属实,事情似乎也就很简单,因为按招标文件“新的中标候选单位按评标分值依次递补”,第二中标候选单位无疑将成为该工程建设施工的中标单位。 争议中的廉政设想 在“黑名单”出笼的前后,这个策略的方方面面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引发了一场争议。 不少商业界人士认为,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迫使那些不法分子对有关官员实施“糖弹”攻击时,不得不考虑行贿的后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官员职务犯罪,此举值得人们期待。 “为什么只有行贿人的资料,不公布受贿人的情况?”郑州广电信息网络公司员工胡世水说,从整个贿赂犯罪的构成来看,行贿只是其中的一个而且是相对次要的方面,而受贿才是主导方面,反腐败的预防或惩治重心,应该是受贿而不是行贿,靠遏制行贿来解决贿赂犯罪,实际上是舍本逐末。“如果不把受贿方也公布出来,黑名单很可能流于形式。” 在引起争议的同时,更多的讨论者提出了更为深入的问题。 “列行贿黑名单不如建受贿人资料库。”胡世水是此思路的支持者,他认为,如果受贿者信息也像行贿黑名单一样详尽地向社会公开并可以方便查询,那么,这不是更有效?何况建立这样一个资料库与行贿黑名单一样轻松。 另外一位论者认为,与其建立“黑名单”,不如在政府采购、公共工程招标等领域建立合理的权力行使程序与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这才是治标之策。 在此基础上,清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民则提出了廉洁准入证的政策。任建民认为,当“行贿黑名单”的可行性受到考验的时候,应该给予其一定的强制性,并统一全国的“廉洁准入规定”,在一定行业的项目上使用权限限制,凸现“黑名单”的作用和力量。 完善“黑名单”的民众诉求 “行贿黑名单”出笼后,在全国都引起强烈的反响,公众在争论的同时,也对如何完善“黑名单”进行了思考。 “行贿黑名单不能只是查询而已。”1月2日,湖北武汉新闻工作者梅军认为,按照最高检察院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但不参与对有行贿犯罪记录者的具体处理。所以,处理意见只能由有关主管部门自己拿。比如,对于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运输公司,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是,哪种情形应降低其资质,哪种情形应取消其资质,哪种情形可以将其逐出交通市场,现在交通部并没有具体规定,很不好操作。 在此基础上,武汉市民孙瑞灼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完善意见。他建议,要想真正凸显“黑名单”的威慑力,首先,必须要扩大“黑名单”的范围,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之外的领域也有不少的腐败行为,也完全有必要纳入“黑名单”范围。其次,必须加强“黑名单”配套措施的建设。建立行贿“黑名单”,关键是要使行贿者因自己的行贿行为而付出代价,否则,行贿“黑名单”也就失去了意义。如取消榜上有名者参与工程招投标的资格、在银行贷款上予以限制等,提高行贿行为的社会成本。第三,“黑名单”应当及时更新。“黑名单”不仅要及时将新查出的行贿者上榜,而且对于已上榜的行贿者要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一定时间如5年内不再重犯或有重大检举立功表现的,应当及时将他撤出“黑名单”。 反腐的探索之策 从全国公众的反映来看,可以得出的一个结论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建立和推出,将对遏制商业领域的贿赂犯罪产生积极而深远的作用,对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意义重大。 “市场交易中诚信的建立,最核心的要求就是信息对称,在与一个人打交道之前,只有知道对方的人格和品质,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1月5日,在郑州做小商品批发生意的温州商人叶先生说,做生意收取回扣、争取项目要请客送礼等,扰乱了市场的公平原则,而根源就在于层出不穷的腐败现象,黑名单的出现,一方面能遏制一些腐败的源头,另一个方面也显示了政府惩治腐败的探索。 1月3日的《济南日报》披露了一个故事。一名原兰州市高官涉嫌受贿受审,在5个小时的庭审中,因无证人到庭,这名原兰州市高官及其辩护律师均提出了“行贿人哪里去了”的问题。这名原高官还说:“现在,领导干部按受贿罪判刑了,可没有一个行贿的企业老板被判刑,难道只有受贿,没有行贿?”对行贿者的处罚不力,成为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 而今“行贿黑名单”的推出,令很多法律界人士看到了反腐败的完善之道。郑州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东照对《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记者说,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长期以来,针对受贿的监管越来越严,而对行贿者的治理却无法可依,而放纵行贿的直接后果是行贿的变本加厉,这样无疑造成了贿赂腐败的恶性循环,从这个角度来说,建立“行贿黑名单”制度,是打击行贿行为的有效手段。“可以预见,有了这个全国联网的黑名单,将行贿者置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行贿者的风险成本无疑会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郑州晚报记者 尹海涛/文) 相关专题:郑州晚报《独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