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小说引来诽谤罪:如何平衡名誉权和创作自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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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2日11:28 南方周末 | |||||||||
本报记者 戴敦峰 小说惹官司 63岁本该安享晚年,可湖北大学中文系教授涂怀章却被法院以“诽谤罪”判了6个月的拘役。
给涂怀章招来这大麻烦的,竟是他临退休前创作的一本小说。 2003年8月,涂怀章发表了长达39万字的长篇小说《人殃》。 小说梗概是,报社记者喻维尘仰慕大学教师喻维山之名,在“文革”期间以两人联合署名方式给江青写信。“四人帮”被粉碎后,这封信被转到喻维山所在的大学调查,大学党委书记曾文纠集蒲若腾等人,借机猛整宿敌喻维山,上演了一出极左闹剧。 故事发生地在“大扬江、小含江交汇的两江三镇”,小说中的大学则“北临大扬江,南靠杉湖”,地处“宝树湾”,名为“两江师范学院”。 《人殃》面世后,许多著名学者、评论家纷纷撰文给予了高度评价。著名评论家、武汉大学教授樊星撰写评论认为,小说“触及到高校体制建设的深刻问题……是上世纪80年代‘反思文学’的继续和延伸,因而具有‘新反思文学’的意义”。 这是涂怀章的第一本小说——他将其命名为“大学的青史”第一卷,按计划,陆续还有第二卷和第三卷。小说出版后,涂将其中的一些赠送给湖北大学的同事和领导。 而事实上,涂怀章根本没来得及写作第二卷和第三卷,就陷入了一个大麻烦。 曾在湖北大学(原武汉师范学院)工作的13名老教授、老干部认为涂怀章在书中写的就是自己,但纯属捏造事实,诽谤他们,给他们的人格、声誉带来了严重影响。2004年10月,13名原告以涂怀章犯侮辱、诽谤罪并造成精神损害为由,向武昌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12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13名原告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5年8月,武昌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诽谤罪,拘役六月 涂怀章系湖北大学中文系教授,文艺学教研室主任,在湖北大学工作近40年。现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湖北省作家协会理事,武汉作家协会副主席,曾被湖北省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享受国务院津贴。 将涂怀章告上法庭的13名原告都是他原来在湖北大学的同事或领导。 一审法院认为,书中描写的故事发生地在“大扬江”、“小含江”和两江三镇的省会城市,“大扬江”意指长江,“小含江”就是汉江,两江交汇的省会城市应该是武汉。 书中描写故事发生的学校是“北临大扬江、南靠杉湖、地处宝树湾”的两江师范学院,属市委宣传部代管院校,而法院认为,武汉师范学院(湖北大学前身)附近有个沙湖,地点在宝积庵,当时属市委宣传部代管院校,书中的描述让人很自然地想起这个学院就是当时的武汉师范学院。 武昌区法院经审理查明,“1976年涂怀章与自诉人涂怀呈合作撰写了一篇文章,因当时文章未及时发表,涂怀章与涂怀呈给江青写控告信。1982年中央清理‘三种人’时,湖北大学对涂怀章给江青写信的事进行审查,13名自诉人中大部分都是当时审查组成员。” 涂怀章对此提出质疑:“应该查档案证明,原始信件上是谁的签名,信到底是谁写的?”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提出,2003年涂怀章以二十多年前被审查的经历为线索,写作了长篇小说《人殃》,并在小说中采取了名字变形,使用谐音或引申意思的方式对人物进行描写,使经历过审查的人看到小说后自然而然想到书中人物就是13名自诉人。 武昌区法院认为,涂怀章将现实中的人引入到书中,使熟悉他们的人看后便能对号指认。书中对人物的经历、职务、相貌特点的描写也与自诉人一样。 一位自诉人提供了有关材料,证明她1972年从东北调入武汉师范学院,在中文系工作5年,任团总支书记、院党委组织部组织科长、组织部副部长,后调入武汉市,其丈夫是军人,在武汉师范学院工作期间有一个女儿。《人殃》中董小倩的经历、职务、配偶的身份,以及只有一个女儿等细节,都与其相同。 但小说中的人物董小倩并不是中国人,而是一名俄罗斯女人。 另一自诉人1965年“文革”期间,曾兼任武汉师范学院党委书记,也与《人殃》中曲一剑的经历、职务相同。 13名自诉人纷纷提出,自己与小说中的某个人物有不少相同之处。 法院认定,小说虽未写明真实姓名,但是以特定的人为描写的,先锁定人物对象,再捏造事实,人们根据作品能够推知出特定的诽谤对象,此手法足以损害人格和名誉;而涂怀章散布和赠书的行为表明存在捏造和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涂怀章犯诽谤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涂怀章已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 小说致罪? 作为小说的文学作品《人殃》遭起诉而获罪,这在湖北省文学界引起巨大反响。 12月20日,湖北省作协主席王先霈在主席团例会上发表了看法:《人殃》作者涂怀章惹官司,这是文学界的一件大事。 “湖北省作协强烈希望司法机关能注意到这是一部小说,是文学作品,所以由作品内容本身产生的纠纷主要应该按照文学的规律,用文学评论的方式来解决。”王先霈说。 武汉市作协12月22日也发表公开信声援涂怀章:“《人殃》是一部小说,小说是允许艺术虚构的,而且小说也可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任何‘对号入座’都是幼稚无知和荒唐可笑的。” 武汉市作协在公开信中称,涂怀章教授的这部小说,不是纪实文学作品,不可能也用不着完全按照历史事实和生活遭际去真实地描写,而是按照鲁迅先生描写人物的“综合法”,即“杂取种种人,合成一个”,“往往嘴在浙江,脸在北京,衣服在山西,是一个拼凑起来的角色”。 “如果当年鲁迅先生写了《阿Q正传》后,他的绍兴老乡们也来‘对号入座’的话,鲁迅先生只怕也要惹官司、被判刑吧?” 湖北省作协一位副主席在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表示,这种诉讼还陷入一种两难的悖论:如果你说《人殃》“歪曲历史、捏造事实”了,这种攻击完全站不住脚,因为它是小说,完全有权利、有理由去虚构、创作,去“歪曲、捏造”,你干嘛还自寻烦恼去“对号入座”呢;如果你说《人殃》写得太真实了,触及到了你历史上的污点,或与你不光彩的过去巧合了,这证明小说并非“歪曲历史、捏造事实”,更谈不上“诽谤”。 因著作《张居正》而获得第六届茅盾文学奖的湖北作家熊召政认为:“小说中没有一个姓名、地点是真的,却因为有人对号入座而使作者被判刑,这不能不说是无视文学创作的规律。” 湖北省作协副主席、著名作家刘醒龙认为,“小说最大的特征是虚构。既然承认《人殃》是一部小说,就不应该将虚构的东西作为判定案情的证据。否则,文学创作将如何进行?” 当地一些作家和评论家认为,法院的判决犹如“索隐”推断,将想象虚构的小说情节作为判案证据,有违法理。此方法如果用在大多数文学名著上,几乎每个被贬损的对号入座的对象都会有理由起诉作者。 小说如何构成诽谤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小说的创作如果以影射历史事件为目的,而让当事人及熟悉者可以对号入座,则无疑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 但如果要上升到刑事诉讼,则 “小说是否能够构成诽谤罪,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萧瀚认为,“第一,本案自诉人何以认定小说中的人物就是自己?第二,法院采信何种证据可以认定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对号入座?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人,名誉权要保护的是人在社会关系中的评价。如果某人因为他人捏造事实和人格侮辱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这个人的名誉权就受到损害了。 锁定一个人使他在权利意义上成为独一无二的对象,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开说出其姓名和一定时期的身份(同名同身份者除外,需要再加其他条件才能特定化);第二种方式是不公布这人的姓名和身份,但详细描述其生活的社会环境,包括真实的地点、真实的事件、真实的其他人物、真实的时代背景。 涂怀章小说事件所发生的背景,在自诉人眼里正是上述第二种方式的变种,即作者既没有公开说出自诉人姓名,也没有真实的地点、事件和其他人物。 “从司法技术的角度看,武昌法院要认定涂怀章教授构成诽谤罪是极端困难的,可以说几乎不可能。”萧瀚教授认为,法庭至少要论证“即使涂怀章的小说人物不符合上述两条特定化形式,但确实足以使认识自诉人的人们看完小说后,自然会将他们视为自诉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在《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中对如何判定小说侵害名誉权提出了重要的参考标准,这一标准如今也被大部分法院所沿用。 杨立新教授指出,不用真实姓名,地点也是虚构的小说,确定小说中的人物确指原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的基本特征必须相同。基本特征,就是能够将一人与他人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如职业、经历、外貌等特征。 二是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所处的特定环境必须相同,即生活、工作环境以及人物之间的关系应相当一致。 三是熟悉现实人物的人读后公认小说人物是指现实人物。 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就可以确认小说中的人物具有排他性,确系描写现实人物。 “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中,确定这类小说中人物排他性,采取‘纵横比较法’,值得借鉴。”杨立新介绍说。 纵向比较,即将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的纵向经历划分为几个主要的阶段,每一个阶段都以一个典型的事件作为标志,分析对照;横向比较,则将小说人物与现实人物在横的方面划分出几个部分,如婚恋、婚变史、特殊的历史事件、外形特征、人际关系、生活环境等几个部分,分析对照。 杨立新教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写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萧瀚教授认为,《人殃》是非常典型的小说,人物、地点、事件都是虚构的,其艺术真实是一种逻辑和情感的真实,不是能够进行现实对应的具体人、事的真实。因此,读者本身就不应该随意想象小说人物就是现实人物。 “一切现实主义的作品在生活中必然有所本,不可能完全凭空虚构。如果将《人殃》简单地进行这种虚实对应,会造成一个严重恶果,就是一切现实主义题材的小说可能都会构成诽谤罪。”萧瀚说,这种司法的泛滥将是现实主义小说的终结。 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也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创作自由,应在这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 (小兵对本文亦有贡献,特此感谢); 相关专题:南方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