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绝不当老赖公证中的法理滑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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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11:24 燕赵都市报 | |||||||||
据1月16日《成都晚报》报道,四川省成都蜀都公证处近日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公证:一保洁公司老板为挽留两位因担心领不到工资要求辞职的部门经理,在诅咒发誓不奏效的情况下和员工签订了“在任何情况下绝不拖欠工资,决不当老赖”的协议,并且到公证处作了公证,成了全国老总和员工公证“不拖欠工资不当老赖”的第一人。 不证自明的天然义务,却要以公证的方式进行确认;不容置疑的法律责任,却要推上
为什么人有生命权,为什么人有财产权,为什么不能偷盗,为什么不能杀人,为什么不能抢劫———这些“为什么”很难给出理性的答案,但却是社会公认的伦理,这些权利和义务的遵守是“不证自明”的。同样,“劳动及时领到一份报酬”也是员工一种不证自明的权利,对应的是,“绝不当老赖”是老板一种不证自明的义务。“绝不当老赖”也需要一纸证明,就好像人与人交往之前得出示“绝不杀人”的证明一样,是很荒唐的事情。 员工需要老板一纸“绝不当老赖”的公证来确保自己的正当权益,这表明拖欠工薪现象的泛滥无归,已经把“劳者有其得”这个不证自明的公理破坏到极至,公德是非被颠覆,老赖在“有法不治”的现实语境中已成为一种合理存在,而“劳者有其得”需通过公证———这个证明“事实的真实性”的程序才能得到确保。 从另一个角度看,“绝不当老赖”需要公证,是对劳动法律权威的嘲讽。劳动法已经明文规定,必须按时兑现员工的工资,老板不得拖欠员工工资———这种一般性规则实际上是国家法律对“兑现工资”一种不在场的“公证”。《劳动法》立法通过并公之于众,实际就是一种“公证”过程;有了《劳动法》这个统一的“公证”,员工就没必要逐一同老板就报酬进行公证了,法律对相同的情形以同等的对待,统一的合同中有“不在场”的国家权威。这种不在场“公证”的权威性,需要法律执行力的支撑,法令得不到执行,“不在场”就意味着无效力。如今“绝不当老赖”需要公证,表明劳动法的信任度已经非常之小,人们不得不选择一种“在场”的公证形式,不得不选择另一种执行能力相对高一点的法律。 连“绝不当老赖”都需要公证了,不知道还有什么不需要公证。事实表明,法治越良好的国度,越少的东西需要公证。 -曹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