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整合公权力契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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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02:03 东方早报 | |||||||||
最高人民法院23日透露,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近日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正在建立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要与多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于今年1月至6月,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是整合我国公权力的重要契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非没有
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可以有效地追踪案件的当事人,及时查封当事人的财产,强制案件当事人履行法定的义务。更重要的是,实行信息共享之后,可以有效地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发生。 公权力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如何控制公权力,也是各国宪法和法律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有些国家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确保行政权力不会失控;有些国家通过设立专门的执法机关,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我国通过信息共享制度,确保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息透明,防止个别机关专权独断,损害公民的利益。 当然,要想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除了国家强力机关相互配合之外,还必须建立非常有效的惩罚制度。在新加坡规定了“穷籍制度”,凡是欠债不还,或者不履行司法机关的有效判决,那么国家权力机关可以限制其消费,债务人不得住别墅、出入高级场所。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执行程序,但是,执行机关不能对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作出限制。 修改法律,对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高消费等行为加以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恶意欠债行为,提高国民的诚信水平。但是,这样的规定越多,需要配合的执法机关就越多。中央政法委要求综合执法机关和社会治安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通力配合,共同遏制不法行为,在思路上是完全正确的。当然,要想将规定付诸实施,还应该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整合公权力,明确公权力机关的职责。 长期以来,关于是否需要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机关单列出去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想象的空间。今后能不能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以及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强制执行机关整合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强制执行机关,共同依据《强制执行法》强制执行法院的裁决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呢 从信息共享,到权力整合;从权力整合,到执法机构合并;从分散立法,到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其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央政法委的通知发出了明确的信号,那就是通过整合公权力资源,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大方向确定之后,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完善制度,整合公权力,进而进行机构合并,提高执法机关的整体效率。 必须指出的是,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协同作战能力,必须以真正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之后,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受到了限制或者是侵犯,那么,公民就会失去安全感。所以,在整合公权力,建立国家强制威慑机制的时候,必须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放在优先的位置。公民权利不受保护的国家不是一个现代文明的国家,公权力不受节制的国家,也不是文明国家,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必须牢记这一点。早报特约评论员 乔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