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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损害教育的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8日09:32 红网-三湘都市报

  中央某大学教学楼旁的“考试违纪曝光台”,贴出了10张“作弊告示”。告示以“中央某大学文件”为文头,写明考试作弊学生的姓名、系别、在何时何种科目考试中采取了何种作弊手段,并依据学校规定开除这10名学生的学籍,其中一位来自贫困地区的女生,是因为想拿800元的二等奖学金而在一门公共必修课考试中夹带了纸条。被开除学籍之后,两年内这些学生将不能参加高考。

  考试作弊,理应受到惩处。但究竟应该怎样惩处,才能既对当事人有诫勉意义,还能以儆效尤?新闻中所说的这所大学采用的是一律开除的办法,无疑,对好不容易才通过高考独木桥的学生来说,这是最为严厉的惩罚了,其人生道路极有可能因此而改变,堪称“重典”。这种重典似乎也能找到制度支持,2005年9月1日新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就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生有以上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我们细究这份规定,它着重强调的是“作弊行为严重的”,那么什么样的作弊行为才能算是“严重”?像新闻中所说的涉嫌舞弊的学生们的行为能否算是“严重”?而且规定中说的是“可以开除”,言下之意也可以不开除。而这所大学在学生作弊之后,并没有就其作弊行为是否严重清晰定性,也没有就自己在“可以开除”、“也可以不开除”这两种选择中选择前者给一个明确说法,显然,校方在执行《规定》时其自由裁量权过大了。

  在诚信品质迷失的当下,肯定也会有人为校方这种强硬的处理方式叫好,认为是维护了教育的尊严。但笔者认为,这种“作弊开除”的重典恰恰损害了教育的尊严。教育的本义是什么?是引导和自主建构的统一,一个基本假设前提是,受教育者是有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的个体。应该说,这样一种教育理念,突出了教者和被教者双方的责任。学生作弊一律开除,难道“教育”就是如此简单省事?教育者的位置和责任在哪里?我们还可以深入下去,如果一所学校诚信缺失、舞弊成风,难道教育者就不应该反躬自省?坦率地说,“作弊开除”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理方式将受教育者推向了绝地,同时又掩盖了教育者的责任,将使人们根本改变对教育的看法,使教育的尊严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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