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国家赔偿能否变“被动”为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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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4日00:30 新京报 | |||||||||
据新华社2月1日报道,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这无疑是进一步推动法治和维护民权的重大行动和良好契机。2月2日《新京报》就此发表社论,从完善赔偿主体和赔偿程序、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等方面“为修改国家赔偿法建议三个着力点”。笔者赞同社论的这些观点,并想做一些补充。 诚如有关宪法学者所言,修改国家赔偿法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但最关键的是应该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并须提交相关申请手续,且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虽然说由受害人自行提出赔偿请求并履行一定的程序规则,确实有助于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工作的开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受害人在经受了违法侵害后,本身可能就已经处于“身心俱疲”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仍要为索赔而疲于奔命,至少不是完善国家赔偿机制的理想选择。 所以,笔者建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能否转换一下思路,将受害人自行提起赔偿请求,变为由国家赔偿机关主动启动赔偿程序,将被动接受申请转为主动给予受害人相应赔偿,并将其作为一项法定义务,而不必“坐等”受害人登门索赔。只有秉承这样一种积极作为的精神,才更有助于减少受害人的“讼累”,体现政府积极纠错的决心以及对国民的关怀和体恤。这也有助于打消赔偿申请人的某些顾虑,比如实践中有些被错误关押的受害人,在释放后却不敢提出赔偿请求,原因就是害怕有关办案人员会“找后账”,以致甘愿息事宁人,觉得“能放出来就不错了”。而国家机关主动赔偿原则将能有效弥补这一缺陷。 此外,关于国家赔偿标准和范围的问题,笔者认为起码应当遵循“高于民事侵权赔偿标准”的原则,并对有关赔偿金最高额的限制性规定作出更为合理、细致的设计。比如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这样的“两分法”难免显得有些不够细致,不妨借鉴民事赔偿中按照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标准的做法。总之,应当充分弥补受害人各方面的损失,以充分体现国家赔偿的恤民精神。 □墨帅(北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