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失信” 储户存款十年难兑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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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09:55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这个问题已经争论了近十年,如今还在继续。而事实是,十年来,说是“职务行为”的赵俊民被判入狱,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不但没有得到债权,反而被判令支付储户的存款;而说是“个人行为”的董村信用社却借此追偿了其中的债权,回收了资金,而不用承担兑付存款的责任。 □金明大 本报记者 刘超
刚刚刑满释放的赵俊民又面临了新的尴尬。2006年元月8日,赵俊民告诉记者,他之所以感到尴尬,是因为他也想马上兑付储户们的存款,但他的34份债权凭证被时任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监察科科长的刘晓杰从长葛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拿走,交给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后又转交给董村信用社,说是由董村信用社负责清理追要。他没有了债权凭证,就无法回收贷款,也就无法兑付存款。 2006年元月17日晚上,等了一天的记者终于见到了当时34份债权凭证的经手人,如今已是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的刘晓杰。刘晓杰承认自己经手将34份债权凭证拿走,交给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后又转交给董村信用社,但否认“由董村信用社负责清理追要”的承诺,并称当时那34份债权凭证的处理权已移交长葛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自己拿走及转交行为都是受长葛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委托。记者问他当时是否有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是什么,刘晓杰表示时间长记不清了,并告诉记者“你可以去问公安局”。 赵俊民对记者说,刑满释放后,他曾找到刘晓杰追要这些债权凭证,刘晓杰则告知赵俊民:“这些手续虽然未入账,但都是你在董村信用社上班期间所为,市农村信用联社已将手续转交给董村信用社了,由董村信用社负责追要债权,归还储户。” 闻听此言,刚刚服刑期满、不愿再惹麻烦的赵俊民就不再深究此事,并将情况向前来要款的储户作了详细说明:由董村信用社负责追要债权,归还储户。 可是,当初承诺兑付,董村信用社后来竟然失信。信用社坚持认为,赵俊民私自高息吸存、高利放贷属个人行为,他应该为储户们的存款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信用社对此没有兑付义务。 董村信用社这种出尔反尔的做法令广大储户十分失望和愤慨。储户们开始诉诸法律,但法院每次都以“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储户的诉讼请求,判令赵俊民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一张“无底”存单 牵出“非法吸存”大案 1996年案发前赵俊民已在河南省长葛县(今长葛市)董村信用社工作了18年。 当时金融秩序比较混乱,到处是高息揽储,董村信用社也不例外。在日常工作中,有大量客户想通过他把闲置的资金存得利息高一点,即比信用社稍高一点,都把闲钱交给他去存,同时又有许多人请他帮忙从信用社贷款,表示愿付高息。看到有存有贷,又有差额利润,赵俊民就设立一个存款账户,让想存的存成高息,再把钱高利放贷给用钱者,并且存、贷都只比当时信用社的利息高3厘,开始自己的致富之路。 然而,好景不长。1996年9月11日,赵俊民最担心的事终于发生了。这天,赵俊民的储户李木臣拿着一年前赵俊民为他开具的定期存款单到董村信用社取款,结果工作人员告诉他这里没有他的存款,再一查才发现,信用社根本没有该存款单的底联,原来这是一张由赵俊民私自开具的存款单。 董村信用社马上对此展开调查,赵俊民利用职务之便设立账户,私自高息吸存、高利放贷一案也从此浮出水面。11月20日,长葛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赵俊民立案侦查。11月25日,赵俊民被带到了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详细交代了此案情况:他共吸收存款22.4万元,涉及45户储户,发放贷款32万余元。 随后,赵俊民被关押在看守所,直到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后才被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系新《刑法》包含的罪名,以前没有),并于1998年元月由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信用社“失信” 储户存款十年难兑付 赵俊民涉案被抓的消息,犹如一枚重磅炸弹,瞬间炸乱了人们平静的生活。尤其是他的那些储户,纷纷拿着赵俊民为其开具的存款单蜂拥至董村信用社取款,仿佛生怕那张白纸黑字的存款单一夜之间会作废一样。 储户们的担心很快得到了证实。和储户李木臣的情况一样,他们的存款单同样没有底联。 一时间风雨再起,储户们情绪开始波动,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但令储户们感到庆幸的是,事情很快出现了转机,此后不久,董村信用社和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的出面承诺,让储户们吃了一颗定心丸。 储户李木臣向记者证实,1996年案发后,董村信用社和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对此事比较重视,把他们每一个储户叫到董村信用社一一核对单证,确认了数额,并按有指印,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负责人还对此造册登记,详细记录。当时董村信用社主任李景灿、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工作人员赵长水及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张富根一致答复储户:“赵俊民的款项他一分钱都没有花,只是放贷出去,现在我们把他的借据、借条及大量财产已查封没收,将来变卖财产和收回贷款后给大家集中兑付,大家不要怕。” 看到有董村信用社、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及市公安局负责人表态,储户们悬着的心放了下来,于是开始耐心等待,等待董村信用社变卖财产和收回贷款后为大家集中兑付。 然而,这一等就是十年。 原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储户们很快发现,董村信用社没有像当初承诺的那样“变卖财产和收回贷款后给大家集中兑付”,而是只追偿了债权,变卖了财产和收回了部分贷款,但拒绝兑付储户的存款。储户们前去催要,信用社则表示:赵俊民私自高息吸存、高利放贷属个人行为,他应该为储户们的存款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结果,储户们纷纷找到赵俊民追兑存款,就这样,刚刚刑满释放的赵俊民又面临了新的尴尬。 十年来,储户们一次次梦碎法庭,至今也没取回他们的存款。 行为定性之争 一场法理交融的利益博弈 到底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赵俊民和信用社为此各执一词,争论不休。 信用社认为,赵俊民利用职务之便私设账户、高息吸存、高利放贷属个人行为,他应当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全部承担为那些储户偿还存款的责任。现任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刘晓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信用社方面做到了仁至义尽,信用社后来还为赵俊民提供了必要的帮助,但赵俊民不仅给信用社带来了信誉上的损害,更带来了经济损失。记者问他带来了什么经济损失,刘晓杰始终没有回答。 刘晓杰的下属、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办公室一位姓张的主任态度更为明确:他(赵俊民)花5万,俺(信用社)花10万,俺一定要把官司打到底! 赵俊民则表示,自己的所作所为是“职务行为”。因为当时自己是董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是在董村信用社营业厅或办公室,用董村信用社的定期存单以“董村信用社”的名义为储户办理了存款业务,董村信用社应该承担为储户兑付存款的责任。 赵俊民还对董村信用社及刘晓杰的说法提出强烈质疑:既然说是“个人行为”,那为何刘晓杰要代表信用社强行接管原本属于赵俊民个人的34份债权凭证?自己的行为真的为信用社带来了经济损失吗?其实董村信用社不但没有受到经济损失,反而依据这些债权凭证白白追偿了部分债权,获得了不菲的收入,信用社这种“只进不出”的做法其实就是在借机敛财! 对此,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琨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赵俊民行为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然而赵俊民在“吸收公众存款”时,一则赵俊民本身是信用社工作人员,二则赵俊民是以信用社名义为储户出具存款凭证,三则储户存款虽然事实上被赵俊民存入了“私设账户”,从而导致信用社底单的记载内容与储户所持有的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但是毕竟储户存款事实上存入了银行。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应该认定储户与信用社之间的存款关系成立。换言之,尽管赵俊民个人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刑事责任,但由于他的行为是在履行“吸储”这一职责时做出的,因此从性质上讲,就“吸储”本身而言赵俊民履行的仍然是职务行为。 不管怎样,董村信用社这种“只回收贷款、不兑付存款”的做法,既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与法相悖;也不利于储户损失的挽回,与理相违。更为重要的是,在这场法理交融的利益博弈中,作为此案的最大受害者,广大储户的利益始终无法得到维护,他们不明白,在这场博弈没有结束之前,到底谁该为他们的损失埋单? 信用社问题不容忽视 近年来,金融部门信贷员充分发挥身处基层、对村民信用状况比较了解的优势,在解决村民贷款难和金融部门难贷款问题上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但由于信贷员的分散性和监督的软弱性,吸储不上账、打白条、私存私贷现象时有发生。信贷员非法存贷行为扰乱了金融部门的经营秩序,降低了信用程度;造成了金融部门和储户的经济损失;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深刻反思董村信用社赵俊民一案所暴露出的相关问题在今天仍有广泛的警示意义。相关业内人士认为,赵俊民一案的发生,董村信用社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是信用社管理不严格,监督有漏洞。 长葛市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刘晓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承认,此案的发生不是偶然的,除了赵俊民个人私欲膨胀因素以外,更暴露了信用社工作的纰漏。 就在董村信用社营业厅和办公室,赵俊民轻而易举地用董村信用社的定期存单以“董村信用社”的名义为储户办理了存款业务,还加盖了信用社的印鉴,并且吸存了二十余万元信用社仍未发现,直到储户李木臣取款才揭开此案一角。 其次,信用社社会责任心不强,漠视储户利益。 长达10之久,存款无法取出。信用社仅仅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与赵俊民进行马拉松式博弈,而不是追求社会效益,没有重视储户的利益。这样下去,“农村信用社是农民自己的银行”将成为空谈。 另外,信用社信用下降,令储户望而生畏。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黄琨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无论储户与信用社之间是一般的存单纠纷,还是“以存单为形式的借款”这种特殊存单纠纷,即使这一切行为确实是赵俊民私下做出的,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混乱是确定的,这种情况对于信用社的“信用”已经产生了极大的损害。而信用社在从借款人处收回贷款从而凭空多了一笔财产的情况下,仍然以对赵俊民吸储行为性质理解不同而不向储户承担兑付责任,就使信用社的“信用”更加恶化,与储户的矛盾激化自然也在所难免。 试问,这样的信用社,谁还敢来存钱?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