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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争锋:应不应该征收择校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6日15: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相关问题。其中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据近日《羊城晚报》和《京华时报》)

  征“择校税”是头疼医脚

  □池墨(工商局公务员)

  对择校费采取征税的方式,其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学校乱收费。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以减低学校收益,让学校对择校费不再“热心”。但是,笔者还是隐隐感到有一丝担忧,加征“择校税”,是否会成为学校乱收费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学校乱收费合法化,让“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变得名正言顺?如此一来,治理教育乱收费岂不是要功亏一篑?

  另一方面,加征“择校税”固然是调节学校收益的一种手段,但是,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学校会采取其它措施来弥补因为征税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一种可能是加大“收费力度”,提高收费标准,以弥补择校税带来的“亏空”。另一种可能是学校可以采取其它更隐蔽的方式向学生伸手,以达到偷逃漏税之目的。如此一来,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并没有因为择校税的开征而减少,相反,却加大了教育“成本投入”,于开征“择校税”的初衷实在是背道而驰,“择校税”的开征就有头痛医脚的嫌疑。

  其实,治理学校“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费”等“超范围经营”行为,应该是教育主管部门的事情,换句话说,应该由教育部出台治理方案,既然是超过规定收取的,不论收费的理由有多么充足,也不管收费的名称有多么美丽动听,都是不合理的,教育主管部门理应予以取缔。而轮不到税务部门来插手从中进行所谓的调节。对“择校税”征税,尽管可以为国家财政带来收益,但是,从长远来看却弊大于利,也不利于教育的和谐、健康发展。因此,最好的办法是,对违反规定的收费采取一刀切,坚决予以制止,只有杜绝违规收费,才能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教育环境,还教育一方明净的天空。

  慎防违规择校费“漂白”

  □杨涛(法律工作者)

  有网友认为,税务总局对择校费采取征税的方式,其初衷可能是为了遏制学校乱收费。通过税收进行调节,以减低学校收益,让学校对择校费不再“热心”。不过,在我看来,这种对择校费采取征税的方式,其初衷不是为了遏制学校乱收费,更有可能的是,税务总局是从自身职能的角度出发,争取多征收税收,避免税源流失,多创造自身的业绩,而与遏制学校乱收费无关。

  税务总局对于择校费的问题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公立学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征收择校费要求缴纳营业税,以防止国家税源的流失,这是适当的。但是,对于公立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征收择校费的,就不能要求缴纳营业税,因为这些学校的收入本身就是违规收费,税务部门发现这些问题,应当首先向教育部门通报,由教育部门进行处理并退还给学生家长。如果税务部门对这些择校费也进行征缴营业税,客观上可能就是给这些违规的择校费洗白的机会,让其在缴税后,以“合法化”的面貌出现,使得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在税务局的征税行为后变得软弱无力。

  前些年,某地税务机关就对“三陪小姐”开征

个人所得税,使得公众误认为政府承认“三陪小姐”合法化,引起了不必要的误解。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涉及有关对教育方面的征税问题上,应当事先与教育部门协商,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适当的举措,不要让公众产生误解和无所适从,甚至让某些学校借此机会变相加重学生的负担。

  并非让乱收费“合法化”

  □吕霜(税局

公务员)

  很多人认为,对教育乱收费征税就是承认其“合法性”,会让教育乱收费因此而“漂白”。追根溯源,这种担忧来自于传统的税法理论认为:应税所得只是具有合法性来源的所得。但细查税法中的一些规定,发现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税收法律规范时,并没有将应税收入局限在“合法所得”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非法范围”同样也可以包含在应税之中。因此,对当前愈演愈烈的超过教育劳务本身价值标准的收费开征营业税,即使这些收费是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方式收取的,也是在征税范围之内的。可见,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并无使之“合法化”之嫌。

  再说,税法并不具备审查某种行为“合法性”的功能。税收学界有关人士认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来完成,在税法面前,只存在所得的概念,而不存在“非法”与“合法”的划分,即使是对“非法所得”征税,也并没有改变其非法的本质。国家将“非法所得”纳入征税范围之内,并不等于就是承认了“非法所得”具有合法性。因此,即使国家对教育乱收费征税,也并未改变其“乱收费”的性质,这是没有法律上的障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就更不会使之“合法化”了,那么教育乱收费又如何能够因此而被“漂白”呢?

  税收学界也早在十多年前就开展过“能否对非法所得征税”的讨论,近些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对“三陪女”进行征税,曾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理论界对于非法所得是否具有“可税性”的问题也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但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这次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发出通知,明确对“择校费”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征收营业税,是否可以看作是对非法所得具有“可税性”表示出认定的态度呢?

  因此,与其认为对教育乱收费征税是让其“合法化”,不如看作是税收在这个方面“有所为”,至于如何制止杜绝群众强烈不满的教育乱收费,则是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应该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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