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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推数字电视应尊重公众选择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0:07 红网

  舒圣祥

  春节前,国家广电总局发布《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对试点单位提出了严厉的催促:到6月30日,还没有启动有线电视数字转换的各地有线电视网将被取消试点资格,并且不再享受目前为试点单位提供的优惠政策。(2月6日《北京晨报》)

  按照原先设定的目标,2005年年底国内要发展数字电视用户3000万;但是统计表明,2005年年底大约只有500万用户,只完成了目标的1/6。——这也许就是让广电总局提出“严厉催促”的缘由所在。据悉,国内共有四十多家有线电视数字转换的试点单位。但大部分城市有线电视向数字电视的转换工作十分缓慢,推广的难点在于,接收装置“机顶盒”的价格和点播等服务的收费难以让观众接受。

  虽然有关部门早先将

数字电视吹说得如此完美,似乎对消费者是有万利而无一弊的好事,但是公众“用脚投票”的结果表明,公众对于数字电视“善意”并不领情。显然,如果我们愿意承认公众的选择理性,那么大多数“愚民”的共同选择必然反映了他们的个人利益,以及由众多个人利益汇集而成的公众利益。

  公众选择的结果预示着数字电视是有瑕疵的,而且对于公众来说,瑕疵带来的额外损失大于改进带来的增量收益。笔者所在的杭州,一直被视为推广数字电视的“成功典范”,绝大部分乃至全部的城区家庭都完成了数字电视的转换:每户免费发放一台

机顶盒,不额外收费。但是“天上掉馅饼”并没有换来数字电视的“深入人心”,相反,大家仍然更愿意收看原来的模拟电视:节目都是差不多的,使用机顶盒不仅浪费电,而且使用不方便(要两个遥控器),还经常出问题非常不稳定。更重要的是,机顶盒只免费发一台,家庭有两台以上电视机的就得另外花钱买;可以预计,收费在“试用期”过后,肯定会比原来高;而免费发放的机顶盒到时候也一定会被变相收回成本。

  众所周知,公民既可以凭借其纳税人的义务而享有公民的权利,也可以作为消费者通过其选择权来使自己和公众的利益得以实现。强推数字电视,特别是以“2015年停止模拟广播电视播出”相要挟,等于是直接废黜了公众无论是作为公民还是作为消费者都应享有的选择权。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强推数字电视必然会留下为谋取垄断私利而违背公众利益的口舌。——谁都看得出来,强推数字电视并不是完全出于公益,相反在很大程度上是迫于来势汹汹的IPTV(交互式

网络电视)的压力,是一场争夺用户的商业战争。

  不可否认,有线电视向数字化过渡是一个“全球趋势”,但这并不能被当作否定公众选择权的借口。权力介入的强制推行,对商家而言是垄断暴利,对消费者而言就是剥削抢钱。公平交易只能产生于自由选择,而不可能产生于政府强制。因此,让公众接受数字电视的唯一方法,只能是努力改善内容和服务,提升数字电视的吸引力。当公众感觉到选择数字电视物有所值乃至物超所值时,相信人们自然会作出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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