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应由法规来统一认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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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08:22 法制日报 | |||||||||
本报记者 周崇华 2月6日,宁夏大学中文系退休教授王明仁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 一次,宁夏大学评定教授职称,有12位评委参加投票。一位老师得了8票后,评委会负责人却认为这位老师未获得文件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不能算通过。
这位老师为此查阅了许多资料。当他满心欢喜地向负责人出示依据,说明三分之二包括8票时,得到的却是一句冷冰冰的回答:“那些依据管不着我们!”于是,这位老师的教授职称因此泡汤。 在法律法规中,“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该如何界定?王明仁从大量古籍以及近现代文献和当代法律法规、报刊、文件、课本中,终于找到了答案。 看点一 他发现,从有文献可查的上古汉语开始,“以上”、“以下”的表义和用法都是非常明确的、始终一贯的。即:它在表达范围时,从来就包括范围的起点和止点在内,也就是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以上”、“以下”的用法出现混乱,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混乱用法愈演愈烈,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王明仁向记者展示出他10年来精心摘录的三千多个“以上”、“以下”例句。其中,当代法律法规、教材、新闻稿件中就有一千多个。 看点二 王明仁将其归纳出4大类型: 一是乱造并列结构,改变本来用法。如“两个及两个以上”;“县级和县级以上”等等,就违背了本来的用法。不必使用并列结构,前面的词语纯属多余。 二是滥加括注,表义随意安排。制定规章时,总担心别人不理解,便随意加括注说明,如,“处以上(含处级)”;“省以下(含省)”;这里加的括号纯属画蛇添足。 三是表义和用法随意列条规定。王明仁认为,词语的表义和用法,是长期使用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不是用法律条文来规定的。 四是界限重叠,范围分割不清。有些法律法规,由于不明确“以上”和“以下”的表义和用法,当把一系列的事物或数量分割成若干部分的时候,常常出现界限重叠、范围分割不清的现象。 看点三 王明仁告诉记者,“以上”、“以下”,不仅仅是两个普通的词语,使用的错误,也不仅仅是语法问题。乱用“以上”、“以下”,不仅是对祖国语言的严重破坏,而且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因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引发许多不应有的社会矛盾。尤其令人忧虑的是,这种混乱现象不仅出现在一般的文字中,更重要的是出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必须引起法律法规起草和制定者的高度重视,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