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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呼唤思维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8日10:45 新民周刊

  特约撰稿/王立民

  也许说“2006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关键性一年”,有读者会不以为意,以为老生常谈。事实上,司法体制改革走过了相当艰难的一段路途后,在今年的确十分关键。属于司法改革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体制改革,主要是指司法内部的体制改革,涉及范围包括检察院、法院内部各自的体制改革以及它们之间的体制改革等。这一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司
法公正。“十六大”政治报告的第五大部分专门讲到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并对这一改革的目标、路径、监督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要求。可以说,司法体制改革由此进入一个新的更自觉的阶段。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涉及到司法体制的许多方面,并已取得可喜成绩。比如,检察院系统设立了反贪局,专门负责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一些职务犯罪,使打击这类犯罪更专业化,也更准确和公正。又比如,在法院陪审员的产生问题上,2005年起改原来的由法院选定为人大来确定,这样更有利于他们对司法进行必要的监督,同时也更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度。还有,确立的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制度、建立规范化操作流程与办案制度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也都与司法体制改革相关。

  今后,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还会继续深入,其方向是更加现代化。建立现代司法体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分权制衡。司法机关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监督。其目的是在体制上更加合理和科学,使它们职权明晰,各有分工而又互相牵制,避免因集权而产生的弊端。现在的侦押体制可以考虑进行改革。我国的公安机关既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又是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机关。在这种侦押合一体制的情况下,监督作用不易充分发挥,以致容易发生刑讯逼供的情况。目前的检察机关中也有侦检的体制问题。我国的检察机关既有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职能,又有对这些犯罪嫌疑人起诉的职能。在这种侦检合一的体制中,缺乏应有的侦与检的互相制衡,易失公正。目前在法院内部,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有明显的会议制痕迹,缺失司法审判的庭审特征。难怪有人说,在现在的审判委员会体制下,有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情况。这些司法体制问题已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难在思维创新。现在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推行多党制并以“三权分立”为基本政治构架。其司法体制是在这一构架下设计、运行,而且比较成熟并取得了丰富的经验。我国不搞这种“三权分立”的构架,而是实行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一制度之下,怎么使司法体制真正体现分权制衡的原则,怎样科学地设计适合我国情况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怎样在党的领导下有效地运行这一体制并能实现司法公正等等,这些都是目前要考虑的问题。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既要考虑到现代司法体制的一般原则,从发达国家的成熟司法体制中借鉴其有益的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和特殊情况,使这一司法体制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促进司法公正。这在世界上还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直接套用,需要我们用足够的勇气和智慧来面对和解决,也迫切需要有创新思维。

  一段时间以来,与司法体制相关的三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它们是:司法机关经费来源的地方化、司法人员产生的地方化和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化等。这些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公正。司法机关经费来源的地方化使其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有了生存的空间。司法人员产生的地方化使它们受制于地方人大,会使司法受到法外因素的干扰,司法独立有了困难。司法机关内部管理的行政化使司法官地位出现了差异,他们的司法带有了长官意志,司法官的独立司法就有了麻烦。在当前这些问题无法在全国根本解决的情况下,条件成熟的地区可用改革的权宜之计先走出一步,这就是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比如,可用地方人大的预算来确定司法机关的经费,减少其对政府预算的依赖。又比如,地方人大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来规定类似法官终身制的条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减少法外因素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有一个渐进过程。它涉及到方方面面,而且与政治体制和司法改革的关系特别密切。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展,司法体制改革也会随之深入进行。同时,这一改革也是一个过程,需要按其发展规律循序渐进,操之过急和消极等待的态度都不可取。

  为使司法体制改革得以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要从推进治国方略的高度去理解和认识这一重要性。同时,还要怀着百折不挠的坚定意志,因为改革必定会碰到不少困难,也会有曲折。更重要的是要有求真务实的改革措施,其中,一方面要设计适合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以使改革有章可循。另一方面则要有认真落实这一方案的行动和措施,使其变成现实,切实推进这一改革。(作者系华东政法学院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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