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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值得玩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8:37 南方网
  毛天祥

  根据人事部2月9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新华网2月9日)

  面对以往个别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出现的不良现象,今年人事部开出了“公示”这一剂良药。可是,当读到“在适当范围里进行公示”这一模棱两可的表述时,笔者隐约感到了
一丝担忧:这公示的范围适当不适当,到底谁说了算啊?可以肯定地说,谁垄断了“适当范围”这一词的最终解释权,谁就能彻底控制公示的效果。

  其实,“公示制”作为一种增加透明度的民主形式,近年来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此前,我们见过太多关于公示的新闻:干部任用要公示,

城市规划要公示,物价涨落要公示,教育收费要公示,购买
经济适用房
也要公示……然而,歪嘴的和尚却常常把经念歪。

  远的暂且不说,就说最近吧!2月8日,某省省委组织部公示了拟任市委书记市长人员名单。可是,在这份公示中,拟任人选的介绍除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和现任职务外,看不到更多关于他们的信息,就连那些公示的人将拟任哪个市的市委书记或市长都无从得知。此外,在网络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这份公示的信息反馈却只采用传统方式如面谈、信函、电话等,没有使用快捷方便的网络设备。试问,如此“缺斤少两”的公示,又将如何落实广大人民群众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公示”原本是一项好的制度,为什么会失灵呢?其实,“公示秀”频频上演,究其原因是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制度。也就是说,谁垄断了解释“公示”一词含义的权利,谁就控制了公示的效果,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导演“公示秀”:在一个小角落贴一张风一吹就掉的纸是“公示”;在一个无法登录的网站上发一则公告是“公示”;在一家发行量少得可怜的报纸上登一则通知也是“公示”……此外,在公示的时间长短、内容详略,范围宽窄等这些事关公示效果的事项上,都可以任意发挥,群众对此显得无可奈何。

  例如,今年2月某省省委组织部公示拟任市委书记市长人员名单时,就将信息反馈时间安排在上班时间。试问,谁敢在上班时间拨打举报电话!而此前的2003年5月初,另一省委组织部对15名地厅级党政“一把手”领导干部拟任职人选进行公示,以征求党员、群众和单位的意见,却把公示时间选在“五一”假期,即4月30日至5月6日。此后虽然有“好事者”对此表示异议,但也不了了之。(《中国青年报》2003年5月15日)

  这一次,人事部虽然规定“事业单位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可规定中没有就公示的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公示应达到的预期效果加以说明。这就有可能给某些事业单位充分发挥留下空间,使其将公示的内容、范围等按自己的需求进行调整。如此一来,不免让人担心“公示秀”的再一次上演。

  其实,要保证公示效果,必须增强公示的可操作性,对公示的对象、内容、时间、范围、形式、步骤、程序等进行必要的统一和规范。笼统地说,有以下几点:一是对象要明确,内容要统一;二是范围要广,形式要活;三是步骤要一致,程序要规范。至于具体的细节,例如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等。如何更好提高公示的有效性,相信倡导公示制度的专家们比在下更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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