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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能人治村到民主治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10:01 民主与法制时报

  □乔新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 重大决策。

  在行政村的基础上建立股份公司,村民变股民,深圳万丰村早些年的实践深深影响了
深圳乃至全国的农村。但最后走 向衰退,成了一个负债累累的村庄。于是,该村的村民提出了民主治村的要求。(详见本期报道)

  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司法从不同的角度确定了村民的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法律 并不匹配。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有权处置集体财产,如果村民将自己承包的土地集资入股 ,那么,作为股东的村民在行使社员权的时候,必然会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矛盾。村民委员会完全可以通过民 主的程序,支配村民的土地承包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制度很可能强化了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进一步削弱了村民的财产权利 。

  这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紧张关系,为少数决策者违反民主程序,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条件。当企业发展蒸蒸日 上,整个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良好的情况下,粗放式的公司经营不会产生问题。但是,一旦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面临困 难,那么,村民委员会内部和村办企业内部的各种矛盾就会彻底爆发。事实上,在南方地区,相当多的村办企业都面临着严重 问题。

  在笔者看来,南方有些地区虽然对农村集体财产实行公司经营,但由于没有彻底解决土地所有权问题,所以,村办公 司很容易落入少数村委会负责人手中。由于缺少民主传统,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的机制难以发挥作用,所以,村办企业负责人往 往大权独揽,我行我素。一旦决策失误,就会给当地村民带来重大损失。

  有关决策部门并非没有注意到问题的严重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曾经出台广东省集体所有制土地转让的地方性法规, 仿照国有土地转让制度,建立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流转规则,确保村民的基本利益不受侵害。但现在看来,土地进行公司化经营 之后,如果不能彻底解决农村民主发育不足的问题,那么,这些制度很难充分发挥作用。

  我们需要能人,但我们更需要制度。我们需要能够彻底保护村民基本权利的有效法律制度,防止少数人利用制度设计 中出现的问题化公为私,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当然,制度的建设有赖于民主的完善,有赖于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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