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卖QQ号获刑是司法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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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10:01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1月13日,轰动一时的全国首宗盗卖QQ号码案一审宣判,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定QQ号并非刑法意义的财物,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判处曾某、杨某两名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追缴两名被告违法所得61650元,上缴国库。 以往,我国司法实践领域对盗窃QQ账号行为的认定尚属空白。从一定意义上讲,无论一审法院作出何种判决,都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巧
从一审判决看,法院认定以QQ号码作为代码所提供的网络通信服务才是其核心内容,QQ号码应被认为主要是一种通信工具的代码,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性,以盗卖QQ号码销赃获利作为量刑情节,作出判决。 此前,无论是IT业还是法律界,往往将QQ号码与网络游戏玩家通过辛苦“练功”挣来的甚至花钱买来的“金庸币”、“宝物”、“武器”、“级别”等混为一谈,统称为网络虚拟财产。囿于现行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空白,于是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有价值、盗窃虚拟财产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确定定罪量刑标准,颇有争议。南山区法院将QQ号码认定为公民通信工具代码,抓住了QQ作为“即时通讯工具”的实质,有效填补了司法实践空白。 盗卖QQ号码被判刑的意义还在于,它将给其他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加强对网络资源保护提供范例。道理很简单,既然盗卖QQ号码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刑,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对盗卖或者盗窃QQ号码情节比较严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就应当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就是说,当网民的QQ号码被盗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护。 总之,盗卖QQ号码被判刑,而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定罪量刑,是一个司法创新,填补了司法保护网络虚拟资源的空白,具有强烈的标本意义和示范作用。 李克杰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