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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立法要监管政府分配经费的权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5日10: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乔新生

  在今年初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上,胡锦涛强调要用15年的时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了实现这项“极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必须完善我国科技法律制度。

  然而,在科技立法上,人们存在着许多误区。有人认为只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就
能促进科技创新;有人认为只要加大政府投入,就能产生科技成果;还有人认为,只要促进成果转化,加强资源共享,就能促进科技创新。

  其实,到目前为止,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正关联关系并没有得到科学的论证。中国目前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但中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却远远落后于韩国。如果一个国家在科技发展的初期,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那么,有可能会阻碍本国科技创新。如果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过于严格,那么,有可能保护了别国的知识产权,但却堵塞了中国科技创新之路。

  科技创新与国家的财政投入也没有必然联系。我国的科技创新投入从总额上来看远远超过许多中小国家,但是政府的科技创新投入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因在于,官僚化的科技创新基金管理体制消耗了大量科技创新资金。许多政府资助项目起点很低,根本不具有创新性。

  科技创新与科技应用也没有必然的联系。科技创新是一种精神活动,一个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高低,体现一个国家的精神状态。如果科技创新成果能够很快转化为科技产品,那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但是,在一个缺乏创新精神的国家,科技成果创新奖励越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就越大。

  上个世纪,中国积贫积弱,但中国的科技人员硬是在简陋的环境下,研制出了“两弹一星”。进入本世纪,中国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大大改善,但是中国在世界上科技创新水平反而不断下降。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中国的科技管理仍然停留在政府包办、财政支持、高额奖励、畸形发展状态。科技创新固然需要制定宏伟的规划,但是,科研成果不是能够通过规划实现的。

  针对当前中国科技界存在的问题,中国的科技创新立法必须着眼于监管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行为,防止他们利用有限的科研经费,从事腐败活动。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到科技创新的内在发展规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配科研经费,转化科研成果,积累创新能量,培养创新队伍。

  科技创新立法必须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入手,为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和科研条件。必须从精神层面鼓励科技人员提高科研道德意识,脚踏实地,在本行业内学习先进技术,并且加倍努力提高本国的科技水平。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只要克服浮躁心态,避免运动式的科技大跃进,支持科技人员潜心从事科技攻关活动,在15年内一定能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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