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宜对美方起诉中国贪官盲目乐观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7:01 中国青年报 | |||||||||
据报道: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贪污案的两名主要嫌疑人外逃4年后,日前被美国司法部起诉。中国国内各界认为,此举是中美两国在司法领域的成功合作,也将震慑中国已逃往国外的4000余名贪官。 2001年10月,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的前后3任高层管理者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被怀疑与该行账目存在的4.82亿美元资金缺口有关。调查开展时,3人已携巨款潜逃到香
据称,余振东是中美两国建交25年来,第一例经过美国严格法律程序、并由美方押送至中国的重大经济嫌疑犯,而此次起诉“二许”,是两年后中美两国司法领域在打击外逃贪官方面的又一次重要合作。可见,在外逃贪官这个数量庞大的群体中,“不幸”遭到遣返、起诉的“倒霉蛋”是极个别的,完全可以称得上“纯属意外”。 犯罪心理学告诉我们,贪官的侥幸心理与犯罪次数的数量成正比例关系,犯罪次数越多,罪犯的侥幸心理就越强。这如同触目惊心的空难并没有吓倒乘飞机出行的旅客一样———虽然空难事故不可避免,但据科学统计,乘坐飞机目前仍是一种最安全的出行方式。因此,只要被遣返的风险还是可以“忽略不计”,贪官们照样会争先恐后逃出国门。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由于中美尚未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外逃贪官们被遣返回国,不得不采取一种国际引渡合作的“替代方式”,也就是美方将犯罪嫌疑人递解出境,中方将其接回。这就需要我们配合美国的主管机关,以洗钱、违反移民法等理由,在当地对外逃贪官开展刑事追诉活动,以创造递解回国的条件。余振东被押解回国,便是按照这个“路线图”操作的。因此,余振东被遣返的主动权,在相当程度上,仍然掌握在美国人的手里。 此外,根据国际上公认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外逃贪官即使被遣送回国,也极有可能逃脱一死。当年为了及早遣返余振东回国受审,中、美司法部门和余振东曾签署过一份协议,约定如余在国内被起诉,不得被判处死刑,且刑期不得超过12年。余振东涉嫌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挪用巨额资金1.32亿美元、人民币2.73亿元、港币2000万元,按照我国《刑法》贪污10万元人民币就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余振东早就该人头落地了。但是,只要能跑到美国,便意味着有了“免死牌”,这对贪官们来说,何尝不是一条“明路”呢? 由此可见,许超凡、许国俊这些“家贼”被“外人”起诉,我们为此付出的司法代价是高昂的,客观上也造成了对贪官的放纵。有关部门应该加强预防与惩治腐败制度的建设,让贪官捞不着、跑不掉,才是根本之策。至于美国方面对“开平案”犯罪嫌疑人的起诉,我们还是不要盲目乐观的好。王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