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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违法后果不宜用守法折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4日04:07 新京报

  据《现代快报》昨日报道,江苏启东警方最近出台了一个《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维护社会治安有功行为奖励办法》,鼓励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向警方提供破案信息。如协助警方抓获网上在逃犯罪人员,驾驶员除可得到500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外,还能折抵交通安全违法记分6至9分。

  “违章记分”是个很有意思的行政管理制度。因为它卓然独立于行政处罚之外,却
又有着比别的处罚手段更特殊的威慑力。学界对“违章记分”其实早有质疑,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7种行政处罚种类中,并没有“违章记分”。“违章记分”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于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但在上位法中还找不到任何“违章记分”的立法依据。

  到《办法》施行3年多后,上位法缺失的尴尬总算有了交待。2003年10月28日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从条款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办法》,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都是“累积记分制度”。也就是说,在这一制度的设计上,就没有留给“折抵”的空间。江苏启东警方关于驾驶员立功可以折抵“违法记分”,首先从立法上就找不到依据。

  当然,这一新制度于法无据之外,更重要的是于理也不合。被记分是因为交通违章,获得奖励是因为维护社会治安有功。前者是因为违法,后者是因为守法,以守法的后果来折抵违法的后果,即便不能说绝对不行,至少也应格外谨慎。从中国道路交通管理的现状出发来观察,大凡到了要记分的“违章行为”,多数都存在较严重的

交通事故安全隐患,比如逆向行驶,比如
超载
,还比如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等等。如果仅仅因为协助警方抓获逃犯等行为便折抵其交通安全违法记分,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将是很大的一个冲击。因为协助抓逃除了驾驶员必备一些现代公民意识之外,也有很大程度的或然性。如果默许建立在或然性基础之上的守法可以折抵故意或过失的交通违法,那么“违章记分”所着意追求的预防违法功能便会不可避免受到影响。这既是对交通管理秩序的不负责任,也是对立功的驾驶员本身的不负责任。

  在立功与违法之间,还是采取“立功的归立功,违法的归违法”吧。立功应该受奖,但完全可以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等多种形式,而无须用“折抵”违法后果来激励驾驶员对警方追逃的配合。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制度的制定应该首先谨守这样的界限:必须让违法者清楚地知道违法的后果,而不能用一个违法行为去鼓励另一类守法。

  □王琳(海南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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