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强迫农民建别墅违背村民自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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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03:31 新京报 | |||||||||
福建平和县坂仔镇西坑村村民被当地政府强迫要求建别墅而背上了巨额债务,因无力偿还贷款,害得信用社要起诉他们。这是当地政府的“树典型”作风在作祟。 (新华社2月13日)本来,村民建造房屋是他们自己家的私事,建什么样的房子应由他们自己决定,他人(包括政府)无权干涉(侵害了邻居相邻权的除外)。尽管在涉及村庄规划的情况下,房屋建造也许具有一些公共属性,但村庄规划亦应建立在村民讨论之基础上
一提到“村民自治”,很多人往往会想起投票选“村官”。但是,“村民自治”不限于投票选举,它意味着村民对方方面面事务的自主治理,既包括私人事务(诸如村民的衣食住行),也包括公共事务(诸如村中的公共道路、教育、财务)。“村民自治”首先意味着村民对自己的私人事务有自主治理权。如果村民对私人事务的自主治理权都没有,很难想象他们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 目前推行“村民自治”的一大难题就是,村民对私人事务的自主治理权经常受到侵犯。西坑村的事例并不鲜见。笔者每次回老家都会遇到这样的伤害村民自主治理权的事件。就拿种植农作物来说吧。上世纪90年代初,强迫村民种烟叶,结果由于技术等原因,村民赔得一塌糊涂。不久,政府强迫村民种蔬菜,结果是蔬菜太多,找不到买家。后来,又强迫村民种苹果,苹果小得像核桃,村民再赔。最近一次回去(一年多前),我在路上就琢磨,“父母官”该不会又生出什么新花样吧。不出所料,这次,他们强迫村民种的是小树苗,一望无际的良田里,密密麻麻。 “三农问题”已被专家学者们讨论得很多了,我以为,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回到治理模式上来吧。那就是,由官员“强迫型”治理转变为村民“自治型”治理。 □王建勋(北京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