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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口供强证据,为沉默权制度奠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15:54 国际在线

  作者:李克杰

  随着翻供、零口供现象增多,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逐步体会到刑讯逼供越来越“不好使”了,开始淡化、弱化口供的作用,强调“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笔者认为,弱口供强证据是一种很好的现象,它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原
则的全面落实,体现我国刑事司法的理性回归,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为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奠定基础。

  其实,重证据轻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制度。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同时,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尽管如此,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口供是“证据之王”这一观念却在司法人员心目中根深蒂固,几乎成为侦、检、审、辩各方共同默认的司法惯例。以至于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酿成不少冤假错案,不仅普通公民付出了沉重代价甚至是生命代价,而且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也受到极大损害。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现代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口供是“证据之王”的错误证据观正在得到转变和纠正,大量零口供被判刑案件的出现,给司法人员摒弃错误证据观增强了信心,提供了动力,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原来没有口供也可以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而另一方面,嫌疑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使他们也不如以前“老实”了,他们知道了仅有口供不是定案的充分条件,导致了当庭翻供现象的增多。在仅由口供支撑的刑事案件里,如果嫌疑人翻供就意味着证据瘫痪,法院是无法定罪量刑的,最终只能是前功尽弃。这也使司法人员认识到片面追求口供是浪费司法资源,出力不讨好而且还冒险的事情,不得不放弃对口供的迷信和依赖。

  沉默权常被表述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沉默权源于西方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密不可分。我国法律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却没有认可沉默权制度。近年来我国围绕沉默权制度所进行的理论争议和实践探索非常热烈。人们普遍认为,影响沉默权制度建立的因素,除了法律的价值取向外,司法人员的整体观念和习惯做法也至关重要。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口供是“证据之王”的思维惯性和错误观念。目前司法人员逐步树立弱口供强证据的思想,正是对传统思维惯性和错误观念的破除,长此以往,必然能彻底摒弃片面追求口供的陋习,把主要精力放到收集其他证据上,从而为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消除阻力。因为司法人员不再看重口供了,当然嫌疑人是否“开口”就无关紧要了,无口供也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总之,笔者非常乐观地看待司法人员和辩护律师中出现的弱口供强证据现象,因为它可以而且能够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最后确立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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